《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40)——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公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专家指出,咨询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就食品安全信息向有关部门寻求答复的行为;投诉是指受害人就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惩罚违法行为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就其发现或者怀疑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咨询、投诉和举报是公众的权利,也往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处理公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那么,怎么处理公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是有各自的职责分工的,对于属于本部门分管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受理后,应及时处理。对咨询给予准确答复;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被投诉行为确属不当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举报进行处理,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二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咨询人、投诉人、举报人,说明原因及其根据,同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告知咨询人、投诉人、举报人。有权部门在接到移交后应当受理,并立即进行答复、核实、处理,不得推诿。
三是对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按本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贻误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危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专家表示,各监管部门还应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举报人。同时,为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应当支持、合理引导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为其准确及时报道提供便利。对于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除了本条规定的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提起诉讼等。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