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6)——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制定年度计划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较多,涉及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药监等,分别承担综合协调以及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责,容易造成监管混乱和各自为政的问题。2008年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深刻反映出了这种监管体制下的多头监管以及监管标准缺失的问题。
在维持分段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为保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地方年度监管计划,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地方各级政府行使《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能的表现。
同时,年度监管计划也是监管部门年度监管的重要指导文件。它以年度计划统领年度监管工作,以年度计划作为年度监管工作的重心,在评估监管绩效时以完成年度计划中确立的目标为标准,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
地方政府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时,应当要求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按照其监管职责,分别对其职责范围监管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应根据日常监督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监管领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年度监管目标、重点和中心等,还可以此为依据对本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年度监管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尤其是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因此各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年度监管计划时,除考虑本部门情况外,还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实现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环节上的无缝衔接。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年度监管计划,并根据计划内容,有重点地规范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加强食品安全。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