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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35)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消费网 (2009-12-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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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5) ——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监测、预警与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日前在“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将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进一步明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应机制,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协调、信息通报、事故善后处理、整改督察回访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制度。
(唐 夏)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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