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哪些中文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附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和符号说明等,它是反映商品内在品质和相关信息的载体,对于引导消费者购买、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有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进口食品涌入国内市场,对于这些以前不熟悉的食品,消费者需要根据其包装上所标注的内容,才能了解其名称、品质、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和产地等相关信息,因此,标签的内容非常重要,规范进口食品标签是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从3个方面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了规范。
首先,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目的是使国内居民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了解其主要成分、保质期限和食用方法等相关信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其次,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再其次,标签、说明书上还应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内容与食品质量、安全、明确责任、监督管理等紧密联系,如果缺少,将影响到该标签或者说明书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而直接影响到食品的食用安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提醒消费者,对待进口食品要有正确科学的消费观念,不要盲目追捧,在选择进口食品时要特别注意其质量规格、等级、所含成分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等标识说明。 (唐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