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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33)什么是境外食品安全事件风险预警
江苏消费网 (2009-12-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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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3)——什么是境外食品安全事件风险预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预警,是指为国家和消费者免受进口食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境外食品安全事件风险预警对于防止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境内的影响,预防和减少具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外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如“苏丹红”、“疯牛病”、“二噁英”事件。这些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需要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以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做好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定风险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对食品进口和已经进口的食品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对危险程度较高的进口食品实施重点检验,提高抽样比例,增加检测项目,并对发现问题的食品出台严格的管理措施。

其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造成的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检验中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等相关信息向国务院卫生、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对相关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种食品,并向社会公告,让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同时应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确保安全。

    建立境外食品安全事件风险预警机制,是将监管工作向前延伸,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与预警相结合,强化源头控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风险预警机制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较大的转变。 (唐 夏)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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