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7)——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负什么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成风,食品企业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某些企业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华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社会团体、名人明星代言会使广告产生叠加效应,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他们在拿走数额可观的代言费、广告费后,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因食用广告宣传的食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广告的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各类协会、学会的负责人应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一旦违法推荐,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发生后,名人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成为社会焦点问题。食品安全危害的始作俑者虽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名人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知情权上,名人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强势地位,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名人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确有必要性。该条款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也能弘扬社会正气,促使名人明星不被金钱所诱惑和蒙蔽,自觉地与虚假广告划清界限。这不仅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是对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及名人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有效遏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认为,食品广告涉及到食品安全,涉及到人的生命,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危害很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和证明人,也是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因此,食品代言人的证词必须真实无误,否则就要直接受到重罚。现在名人明星代言的食品广告比较多,《广告法》对名人明星代言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连带责任”,就是指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徐华峰表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做食品广告之前,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查责任,确认不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既包括食品不合格,也包括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在审查产品以后,应查阅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也包括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还要与产品制造商签署书面合同,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 (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