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8)——如何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公正准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至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检验,是指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食品检验是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严格、高效、客观公正的食品检验,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对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一旦食品检验中出现失误,甚至虚假行为,将会对我国食品安全体系造成重大损失。由于食品检验是一个科学检验的过程,检验结果本身也没有对错判断,在食品检验环节弄虚作假不容易被发现。
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食品安全法》特别重视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包括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规定,以及对检验结果负责制的规定,并特别突出了对检验人的要求。
赋予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防止食品检验机构的不独立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独立检验权也是实行检验人负责制的基础,有了独立检验权,才能明确责任承担。同时,对检验人的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检验人要熟悉有关食品检验的法律法规,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人要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检验人的最终要求是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如果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此外,为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食品安全法》还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以保证检验机构的中立和检验结果的真实公正。 (唐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