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6)——我国对食品广告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专家表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食品广告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即: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与此同时,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食品广告中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清楚、明白。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产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食品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发布食品广告应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内容相区别。《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于发布食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或者在食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借此推销食品的行为,也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