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17) ——为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食品安全的限量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各种有害因素的最高限量,就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终生、每日食用某一种食品时,保证消费者健康不受伤害。人在生病时会吃药,但必须吃到一定剂量才能发挥药效,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同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在达到一定存量时才会发生。因此,将食品中有害成分存量控制在危害剂量以下是十分重要的。
有关部门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制定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确定食品中各种有害因素不会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最高剂量,再通过这种食品的摄入水平调查,对人类可能摄入的各种有害成分进行评估,最终计算食物中有害成分的限量标准。由于许多食品中的有害成分,特别是一些新的化学合成物质,尚没有长时间的消费历史,没有人类流行病学资料,因此大多数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制定是以动物实验为依据。
农业投入品在促进动植物、微生物快速生长的同时,也会将各种毒素带到农产品中,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甚至会直接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目前,造成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例如,一些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上,经人畜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化肥中所含的亚硝酸盐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大。二是动植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例如,抗生素残留可造成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不当食用性激素严重危害儿童的生长发育,瘦肉精能导致人的心率加快,新陈代谢功能紊乱。《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就是要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动植物的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这些是实现农产品可溯源的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管理过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生产记录应本着必须、简明、有效的原则,生产者应是生产记录人,生产记录应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生产者对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何计国教授表示,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导致农产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有利于生产者严格执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有利于在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时查明责任,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产者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安全生产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