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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16)为何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江苏消费网 (2009-1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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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16)——为何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有些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病菌,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食品安全法》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某些指定疾病人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例如,痢疾杆菌是生命力很强的致病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食品被污染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临床症状,很容易将致病菌传染到食品上,从而造成痢疾的快速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若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应立即向所在企业报告,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是食品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若健康证明过期,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外观衣着应干净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工具售货。
(孙燕明)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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