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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12)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江苏消费网 (2009-1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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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12) ——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障,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部分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食品,省级政府卫生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监管部门备案。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以前的《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中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的要求,但未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的产品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这成为一个漏洞。为了确保婴幼儿和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该法第九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除了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外,对其余8项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生产经营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计国表示,在处罚力度上,《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如果企业确实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伤害,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这种企业即使破产也比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要好。 (孙燕明)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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