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11 ——如何看待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其他食品标准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我国目前涉及食品的标准,既有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质量等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目前食品标准存在散、乱、差的问题,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只整合其中的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按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此外,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且更新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未能覆盖全部食品,还有一些食品生产、食用范围往往局限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如地方传统食品,暂无必要制定国家标准,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食品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专家认为,该法条对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尊重。
(唐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