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 ——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4条至第6条,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全面规定。
按照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采取分段监管的体制。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专家认为,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对于分段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食品安全法》第5条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即: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同时,由于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职责的划分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职责规定不完全对口,这样不利于政令畅通,不利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2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强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理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为此,第5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