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4) ——为什么要强调监管部门权责一致、密切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在规定实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在第四条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基础上,该法又在第六条规定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根据该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原则主要是,互相通报情况、会同处理问题等。
例如,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卫生、农业、工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了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在“监督管理”一章,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专家表示,如何解决部门分工后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还应当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探索。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例如日本)的经验,发展完善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协调工作机制,例如会议制度,联合办公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等。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