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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免责条款设置不合理影响投保人权益
江苏消费网 (2008-03-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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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任震宇

    9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办主题为“司法与保险业的规范发展”前沿论坛,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一些保险公司的代表,对当前保险业存在的问题、新《保险法》实施后行业的发展方向、如何规范保险行业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保险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逐渐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法院系统受理的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今年1月至7月,西城区法院就受理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123起。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西城区法院发现,引发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设置不合理。保险人利用其拥有的制定格式合同的权利,片面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责任,甚至排除投保人的正当权利;二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不够规范,集中体现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和保险人销售误导;三是保险人理赔服务不到位,拖延理赔、定损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合同条款中设置免责条款、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正当权利。但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保险人在合同中设置的条款存在一些与法律规定不尽相符的情况。”参加论坛的西城区法院法官刘建勋说,保险合同部分免责条款设置不合理,因此广受非议。

对免责条款定义理解不准确

    参加论坛的有关人士表示,由于《保险法》对于免责条款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多数保险人即保险公司通常将免责条款理解为,规定保险人绝对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对于那些减轻、限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则认为其不属于免责条款。“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切免除或者限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承担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刘建勋说。

    刘建勋认为,判断一个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既不能依据该条款是否被冠以“免责条款”的名称,也不能依据该条款是否被设置于免责条款的章节,依据只能是该条款的性质和作用。正确的判断标准是,先判定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与保险责任范围,一切约定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均应当被认定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分布过于分散

    保险人在设置合同中条款时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免责条款的分布过于分散,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为例,既设置有专门的免责条款章节,规定若干保险人绝对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又设置有赔偿处理的章节,规定保险人给付保险赔款的具体程序和计算方法,其中往往具有各种各样的变相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此外,还设置有被保险人义务的章节,约定了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某些义务则保险人相应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这种过于分散的条款布局,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纷繁复杂的保险人免责情形。”参加论坛的有关人士说,“因此,建议保险人应当从方便对方当事人理解合同的角度出发,将所有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集中印制于合同条款的某一部分,并将该章节全部以黑体字印制。”

部分免责条款内容不合理

    此外,一些保险合同的部分免责条款内容缺乏合理性。设置免责条款的目的,应当在于促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安全采取负责的态度,而不在于单纯追求保险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所带来的经营利益。因此,保险人在确定免责条款的内容时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基本出发点。“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合同条款中设置的免责情形相对缺乏合理性。”刘建勋说,比如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在未参加或者未通过年度审验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情形看似合情合理,实则颇有值得商榷之处。保险车辆未通过年度审验,原因有多种。假设保险车辆未通过审验仅是由于尾气超标,修理厂要求车主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以改善尾气状况,在此情况下保险车辆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新《保险法》有助行业规范

    对于一些法官提出的免责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制监督处处长刘学生表示同意。他认为,10月1日将实施的新《保险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业,这些问题将得到纠正。“虽然有些行业惯例有其合理之处,但不一定是合法的,对此,我们应该积极予以改进。”刘学生说。

    参加论坛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合规部经理王元表示,新《保险法》的实施给了保险业一个好的机会,一方面拓宽了保险经营的渠道,为大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保险人的规范和指引更加明确。“只有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业才会有长久的发展,我们才会有职业荣誉感。”王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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