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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江苏消费网 (2009-06-0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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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二月二十八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期间是怎样的历程?经过哪些修改?此处不妨一一梳理 ,管窥一部法律诞生过程。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二00四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 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

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 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 故频发。二00七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 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 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回忆这一历程时表示,“国务院法制 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 ,“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 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 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 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 ,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二00八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 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收到一定程度影响。 同年三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 会后,于八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 ,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 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 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 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 条款。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二个月 ,“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 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 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 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 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 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 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 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 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 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 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 了免检制度。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 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 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 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 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黄薇解释,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 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 ,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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