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9月21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显示,安徽保监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皖保监罚〔2018〕16号处罚决定。
经查明,幸福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虚列费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安徽保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安徽省分公司罚款48万元。
幸福人寿安徽省分公司时任银行保险部总经理沈安平,对银保渠道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银行保险部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包满园对营业部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总经理钱劲松,主持分公司全面工作,且2017年9月前分管银行保险部,对上述违法行为均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安徽保监局决定对钱劲松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沈安平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包满园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