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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及成都高新支公司违规被罚151万
江苏消费网 (2018-08-08)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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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消息,四川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及成都市高新支公司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51万元。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主要负责人:谢川峰

  当事人二:庞红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

  身份证号:510214********152X

  当事人三:杨立新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身份证号:130103********0013

  当事人四:郭助林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经理

  身份证号:320102********32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当事人人保成都市分公司、郭助林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成都市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人保成都市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56.88万元。时任人保成都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庞红(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1月3日)、时任人保成都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杨立新(2017年1月3日至今)、时任人保成都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经理郭助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及其汇总表、公司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成都市分公司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庞红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杨立新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对郭助林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人保成都市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482.12万元。时任人保成都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经理郭助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及其汇总表、公司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成都市分公司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二)对郭助林警告并罚款柒万元(?7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成都市分公司罚款捌拾万元(?800,000.00);

  二、对庞红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杨立新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对郭助林警告并罚款玖万元(?9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8月1日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20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住所:成都市梓潼街西街39号

  主要负责人:李森林

  当事人二:李森林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510102********167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李森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57.24万元。时任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经理李森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及其汇总表、公司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李森林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12.48万元。时任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经理李森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及其汇总表、公司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李森林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成都市高新支公司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二、对李森林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8月1日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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