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因为“存在发放贷款时变相要求购买特定保险公司产品”被罚款11.1万元。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除对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机构未来的监管措施征求意见之外,也对银行等庞大的兼业代理机构提出经营要求。
实际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也明显趋严。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除发布风险提示之外,今年以来,因违规销售保险产品,8家银行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除常规的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虚假宣传之外,有银行因为“存在发放贷款时变相要求购买特定保险公司产品”被罚款11.1万元。
8家银行
因违规销售保险被罚
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依然是银行受处罚的重灾区。
近期,江苏保监局公布对于某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的行政处罚书。该行南京城南支行员工在2016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错误介绍保险期限的行为,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罚款10万元。
同样,前不久天津保监局下发处罚函显示,天津银行第四中心支行2017年7月13日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摆放自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因为销售误导被罚的还有4家银行。例如,安徽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2018年2月7日,某国有大行合肥和平广场支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宣传展板上书写的保险产品宣传用语未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此外,2018年2月7日,另一家国有大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宣传展板上书写的保险产品宣传用语与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深圳、云南等地保监局处罚函也显示,另有3家银行分支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一是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进行简单对比,二是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一家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随着“双录”的实施,个别银行虽有销售误导等不合规代销行为,但总体来看,误导销售已经明显减少。为应对繁琐的“双录”,不少银行鼓励消费者在银行的ATM机或网点其他电子渠道下单,以规避检查。
监管机构
就兼业代理征求意见
去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近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提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兼业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在主业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兼业机构的业务档案保存提出要求:一是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是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是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是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等。
对此,一家银保业务人员表示,国内机构代理和保险代理人营销促成了寿险公司个人客户业务的快速增长,但暴露出的负面问题越来越多,一方面,寿险公司对个人业务的服务严重依赖于保险代理人和专、兼职代理机构,公司的服务取决于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准和管理理念。如果代理机构拥有真实完整准确的客户联络信息,公司就可以借助信息通道,直接、准确、快捷、规范地向客户传送公司的各项服务,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实际上,今年5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就再次直指银行保险销售误导,并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