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河南、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23个省及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社保费征收即将进入新阶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而这一改革将结束我国社保费“分征”局面,有效阻击企业漏缴、少缴社保问题,并为提高中央层面统筹社保奠定基础。
结束“分征”
具体来看,《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外,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据了解,此前全国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并不一致,有些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有些则是由社保部门来征收,而这一局面的形成有历史和政策的双重原因。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只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直到今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才提出,要将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等非税收入将由各部门自行征收管理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这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重大转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这无疑将使非税收入和社保收入在制度上更具规范性,在执行上更具刚性,不但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而且将为未来税费制度改革、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础。
阻击欠缴少缴
在理顺社保征收机制的同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还能有效阻击企业欠缴、少缴员工社保等行为。
根据此前报道,目前我国仍有部分企业存在欠缴、少缴员工社保,以及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的情况发生。一些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在员工入职时及时缴纳社保,而是设定了缴纳社保的门槛,比如入职一年后给予缴纳社保;还有的公司并未按照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固定标准缴纳。这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从而欠缴、少缴员工社保,却损害了员工的社保权益尤其是养老权益。
去年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显示,我国五险一金这些强制缴纳的法定福利覆盖面越来越广,但由于缴纳成本过高,基数合规的企业比例停滞不前,甚至略有下滑。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基数合规企业占比38.34%,2016年下滑至25.11%,降低了13个百分点。去年,我国基数合规企业比例仅为24.1%,与2016年相比再次下降。
去年5月,人社部发布消息称,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不断加强。2012-2016年,全国实地稽核五项社会保险共查出少缴社会保险费153亿元,补缴到账144亿元。
此前,社保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社保的登记、征缴、发放等工作,但因为社保经办机构不掌握职工实际工资数据,于是很多企业就按照低于实际工资的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收税研究室主任张斌透露,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企业不会按照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保。由于税务部门征收个税,掌握职工实际工资信息,将个税与社保费“同征同管”,能够有效防止企业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降费率或成减负途径
针对改革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压力增大的情况,张斌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我国或将降低社保费率,为企业和个人减负。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67154亿元,比上年增加13592亿元,增长25.4%。基金支出合计57145亿元,比上年增加10257亿元,增长21.9%。其中,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614亿元,比上年增长22.7%;支出40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
据悉,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但在与125个国家的社保费率对比分析后,我国社保费率仍较高,而其他费率较高的则主要是发达的福利国家。
事实上,我国社保费率已阶段性降低。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称,将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认为,就现行体系来说,社保费向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转变,势必会导致五险征收力度加大,市场主体的遵缴率提高,基金收入必定会增加,而部分地区或部分行业、企业的缴费负担可能会加重,因此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还应继续在路上。此外,自雇就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没有雇主代扣代缴,需要税务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经办服务,以免这些群体出现社保断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