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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欺骗消费者 招商信诺再领罚单
江苏消费网 (2018-01-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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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对招商信诺电话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连发4道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涉及招商信诺总公司及武汉、北京、深圳三家电销中心及相关负责人,处罚金额共计107万元。这是继2009年因电销欺骗投保人被保监会处罚后,招商信诺再次因同一违法行为受罚。

  电销欺骗投保人 公司、直接负责人均担责

  据保监会介绍,在随机抽查招商信诺武汉、北京、深圳3家电销中心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时,均发现了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较高。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不实市场信息,夸大或虚假陈述本公司产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对产品销售门槛条件和价格变动作不实宣传,回避客户问题或未正确说明保险产品属性等。

  保监会调查发现,招商信诺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保监会认为,招商信诺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保监会决定对招商信诺总公司罚款25万元;北京电销中心罚款20万元;深圳与武汉电销中心分别罚款15万元。此外,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5位负责人,保监会分别处以罚款,共计金额32万元。

  据悉,招商信诺因电销欺骗投保人受罚并非首次。2009年,深圳保监局在抽查招商信诺2008年1月—10月涉及投诉的57件电话销售记录时,发现16件存在话术不规范或误导的问题,保监会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销欺诈成重灾区 多家公司领罚单

  从保监会开出的处罚决定书不难看出,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成为处罚的“重灾区”。截止目前,因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罚的保险机构和个人有61次,占保监会(不含地方保监局)总处罚次数43%,罚款金额645万元;被罚机构相关负责人有36人,罚款金额193万元,单次被罚金额最高为10万元;涉及的保险公司有13家,保险中介机构1家,罚款金额474万元,单次被罚金额最高为30万元。因电销欺骗投保人受处罚的保险公司中,不乏中国人寿、平安、泰康等大型保险公司等。而这些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不久前公布的2017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中,成绩均不理想,此次领罚单的招商信诺仅获CCC评级,在整个评级中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混淆“所缴保费”和“保额”概念方式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将银行代扣保费介绍为“银行是给您(投保人)做一个担保也是给我们这边(公司)做一个担保”;对本公司销售政策作虚假宣传,对理赔手续、时效等服务夸大宣传,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对本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并诋毁同业公司等。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行业电话销售方式进入瓶颈期,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产险公司,开展电销业务的公司正在减少,电销的发展进入了无序的状态,监管层及时出手整治乱象,对于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纠纷高发 因欺诈订立合同可撤销

  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72279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1618件,保险合同纠纷投诉70661件。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占保险消费投诉总量的97.8%。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占比如此之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功不可没”。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万福表示,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合同中对诚信的要求高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由于保险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一部分保险人通过欺诈等手段诱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设置法律陷阱,坑害消费者。

  刘万福指出,在遭遇到保险合同欺诈后,我国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投保人不用证明自己遭遇欺诈,即可解除合同,这是最常见的救济方法。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合同撤销权,在遭遇欺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返还损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刘万福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对于保险公司经过严格论证、测算后制定的、含有大量专业术语的格式合同,一个普通的投保人很难对此作出准确判断。这要求老百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遇到不理解的地方一定要询问清楚,尤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关键内容,更应提高警惕。(葛绍刚 苏维)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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