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是静止的停放状态但没有收起尾板,快速行驶的电动车未注意观察迎面撞上尾板,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一死一伤。电动车的驾驶人将事发物流园的管理者、货车车主及货车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货车车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电动车驾驶人代女士称,2015年1月8日17时38分,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物流园区内一南北道路上,被告吴先生所有的大货车停靠在路东侧库房门前,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工友周某由北向南行驶,电动车撞在大货车打开的与地面平行的尾板上,造成周某当场死亡,原告受重伤,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地为被告物流园公司负责管理,被告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原告认为,本案的三名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五十八万余元。
被告大货车车主吴先生辩称,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的库房道路标线内行驶,却穿行在货车停放的库房门前,未注意观察前方障碍物情况,直接撞在货车车尾厢装卸板上,大货车是静止停放在库房前装卸货物的,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从事故现场来看原告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原告是受害者也是肇事者,原告未在道路标线内行驶,亦未在撞车之前采取任何刹车措施,原告完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如超载、无牌照、超速。被告物流园公司存在重大管理疏漏,承担责任的比例应该大于我方,疏于对电动车、自行车管理,疏于对人员的管理,收费的园区应当保证付费车辆的安全。被告物流园公司则称,货车司机作为专业司机在未装卸时未收起装卸尾板,亦未开启报警闪光灯,未应当承担责任,是本次事故的责任方,我司对于园区内公共道路以及交通标准有明确警示标志,已经尽到道路安全的维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死者周某家属已先于原告起诉三被告,并经本院生效判决书确认责任比例,在本案中被告吴先生未能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故在本案中仍认定被告货车车主吴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代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流园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已在死者周某的案件中使用完毕。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四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