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17凤凰财经峰会上以“以科技为驱动,助推保险业回归保障初心”为主题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体现在保险业就是不平衡不充分的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迸发、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行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发力,深入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行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
梁涛表示,从2000年到2017年,近20年的互联网保险演进历程,从最初的“渠道变革”到“场景创造”,再到今天的“科技重构”,保险科技的发展深刻改变了行业的面貌。保险科技的运用,改善了保险消费者体验,提高了保险普惠水平,拓展了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保险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更好地整合产业链的上下游,使得以保险服务为基础服务、构建围绕消费者相关需求的服务闭环成为可能,在养老、健康等产业发展上提供更多支持。可以说,保险科技的发展,将对保险服务能力提升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保险业打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梁涛看来,近年来,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更好接近客户、更好服务客户、更好改善消费者的保险体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保险科技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行业和监管形成了一系列挑战。具体而言,一是潜在的寡头垄断风险。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远高于其他中小竞争者,“赢者通吃”的现象在保险科技领域更加突出。二是对金融安全的挑战。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金融科技可能带来业务、技术和网络的三重风险叠加。一方面,一些机构借金融科技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不断的产业整合和用户积累,在部分重要领域逐步成为准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者,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灾难性影响。三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挑战。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追求利润的冲动比较强烈,同时自身风控能力较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四是对监管能力的挑战。随着新技术向保险业不断渗透,包括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保险生产环节都在被重塑。现有监管框架基于传统作业模式,对保险科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在部分领域还是空白,亟须加快监管政策研究和规则完善。
为此,梁涛指出,保险业要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导向,以保障为初心,以科技为驱动,苦练内功,在发展保险科技时应坚持立足风险保障的本源、维护金融安全的底线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原则。
具体而言就是,保险科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满不满意、获不获益、喜不喜欢作为检验保险业发展创新的标准。要确保安全是保险科技发展的生命线,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在发展保险科技的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有效保护消费者、小微企业等的利益,要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企业侵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以科技为驱动,助推保险业回归保障初心
--梁涛副主席在2017凤凰财经峰会上的演讲
(2017年12月3日)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2017凤凰财经峰会,与大家一起交流金融科技的话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保险业体现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迸发、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行业和监管共同发力,深入推进保险业结构性供给侧改革,不断提高行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近年来,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更好接近客户、更好服务客户、更好改善消费者的保险体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解决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下面,我从保险监管者的角度,围绕保险业与科技的融合与发展谈三个方面的看法。
一、保险科技的发展改变了保险业的面貌
金融科技和保险科技是近两年的提法,以前我们叫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叫法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强调传统行业与信息技术的相互融合。保险业在这方面的起步还是很早的,2000年,平安上线了“PA18”,成为第一家触网的保险公司,拉开了“互联网+保险”的序幕。与此对应,现在的互联网三巨头BAT也是在1998年-2000年这段时间成立的。目前,平安已成长为综合性金融集团,并正在从大型传统金融向全面科技金融转型。2013年,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时,保监会率先批准设立了众安在线保险公司,开启了互联网保险专业化运营的探索。前不久,众安在香港上市,市值很快超过千亿,被投资人称为保险科技第一股。众安成立的同一年,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组建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统一规划、建设保险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行业内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打造保险业自己的大数据平台。在积极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的同时,保监会也非常重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相关风险的防控,于2015年出台了综合性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奠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制度基础。
从2000年到2017年,近20年的互联网保险演进历程,从最初的“渠道变革”到“场景创造”,再到今天的“科技重构”,可以说,保险科技的发展深刻改变了行业的面貌。一是风险保障能力增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回归保障本质。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提升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定价、管理能力,使保障对象从健康人群扩展到高风险人群,使保障形式从事后的经济补偿向事前的风险预防和防灾减损转变,使不可保风险变为了可保风险,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对风险的覆盖,真正体现了保险作为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手段的功能作用。比如网络购物场景下的退货运费险,以平均几毛钱的保费,为用户退换货产生的快递费用进行经济补偿,这在传统保险的定价逻辑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根本无法覆盖运营成本。再如近年来新出现的消费型医疗保险,不限社保用药、不限疾病种类,通过适当提高免赔额的设计,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保费享受更丰富的医疗保障,使健康险的保障功能更全面。二是保险覆盖面扩大,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险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丰富产品供给,发挥实体经济稳定器作用。积极发展新技术条件下的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为建筑工程、设备制造、农业生产、交通出行等各类型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供风险保障。比如,针对挖掘机等工程设备施工不足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开发了开工不足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物联网技术,直接获取机器开工的工时数据,当用户实际开工工时低于约定的工时标准时,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降低了客户对开工量不确定性的担忧,有效提高了客户购买、租赁挖掘机设备的积极性。再如,针对海洋渔业保险有关空白,开发了天气指数保险,通过对接气象服务机构的系统,实时获取气象信息,当灾害天气发生并达到约定的赔付条件时,保险公司自动进行理赔,切实提升了渔业生产的保障覆盖面和便利性。三是保险服务的可得性提高,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互联网等保险科技消除了物理网点和营业时间的限制,降低了保险服务的门槛和成本。丰富的保险产品,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使得小微企业、农民、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也可以获得合适的风险保障。如一些保险产品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小微商户,为其提供卖家拖欠货物履约保险和服务履约保险,小微商家选择这两款产品后,无需再按以往方式缴纳数额较大的保证金,1000元左右的保费就可释放50万元的资金。再如,近年来市场上开始出现面向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群、老年人等传统意义上高风险人群的专属保险产品,其中,有一款专门针对高血压患者的保险产品,消费者投保后,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获取保险公司合作医院提供的医疗资源和服务,进行自我健康管理,降低并发症发生的概率,享受从预防到治疗再到医疗保障的闭环服务,打破了高血压患者不能投保的惯例。上述这些人群,都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充分彰显了保险的普惠价值。
二、保险业应用金融科技面临的挑战
保险科技的运用,改善了保险消费者体验,提高了保险普惠水平,拓展了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保险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更好地整合产业链的上下游,使得以保险服务为基础服务、构建围绕消费者相关需求的服务闭环成为可能,在养老、健康等产业发展上提供更多的支持。可以说,保险科技的发展,将对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保险业打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保险科技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行业和监管形成了一系列挑战。
一是潜在的寡头垄断风险。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远高于其他中小竞争者,赢者通吃的现象在保险科技领域更加突出。从近期发展趋势来看,中小竞争者或者被收编,或者被市场挤出,长远看不利于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保护。从产业链来看,部分平台依托用户、流量优势形成的市场地位,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处于强势,抢占了金融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的话语权,金融机构沦为牌照提供方,极易造成金融风险脱离监管视野,形成外溢效应。
二是对金融安全的挑战。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金融科技可能带来业务、技术和网络的三重风险叠加,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更大冲击。一方面,一些机构借金融科技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依托互联网巨大的传播效应,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不断的产业整合和用户积累,在部分重要领域逐步具备了类似中央交易对手方的地位和功能,成为准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者,这类平台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灾难性影响。
三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挑战。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追求利润的冲动比较强烈,同时自身风控能力较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某些OTA(Online Travel Agent)平台在销售自身商品时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在流程安排、技术设置上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或者对消费者拒绝搭售服务设置了重重阻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是对监管能力的挑战。随着新技术向保险业的不断渗透,包括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保险生产环节都在被重塑。现有监管框架基于传统作业模式,对保险科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在部分领域还是空白,亟需加快监管政策研究和规则完善。与传统业态相比,保险科技领域潜在的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如何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迅速处置风险,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部分监管者还未完全适应保险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理念和思维的调整还没有到位,对如何防范风险和规范创新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办法和手段。
三、发展保险科技应坚持的原则
面向未来,保险业要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导向,以保障为初心,以科技为驱动,苦练内功,砥砺前行。
一是立足风险保障的本源。发挥保险业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保险需求,是中央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保险科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满不满意、获不获益、喜不喜欢作为检验保险业发展创新的标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进一步打开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局面,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全面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底线。确保安全是保险科技发展的生命线。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同时,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将其纳入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加快发展创新的必要条件。在发展保险科技的过程中,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二是要有效保护消费者、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要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企业侵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下,保险科技的未来必将更加美好。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