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存在多年的二元化社保制度,我国拟将城乡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日前,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修订情况进行说明。据悉,修订草案拟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在地域和主体上进行“双拓展”,即参保范围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向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修订草案共6章34条,相比现行政策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健全制度功能、扩大适用范围等。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地域上,打破城乡二元化制度壁垒,将原来的城镇拓展为城乡;在主体上,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基本覆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业内表示,这一修订方向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趋势和要求。
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脚步逐步扩大的。1986年制度建立初期为适应国营企业机制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要覆盖国营企业的待业职工。1993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覆盖范围适度拓展,主要群体仍以国有企业辞退的职工为主。1999年现行条例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被业内称为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1.86亿人。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对失业人员,在现有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拟增加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保证领金期间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解除了失业人员“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同时,修订草案加大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促就业力度,在现有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鼓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发挥创业主动性,尽快再就业。
有专家分析表示,现行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确实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一系列防失业促就业的政策,需要及时提升到立法层面。而且,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经做出修改,如将领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改为领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