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保险公司往往遇到法院的裁判与保险公司意见相左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如何与法院积极沟通,据理力争,变被动为主动?中国人寿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处理的一起驾驶员案后逃逸起诉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该案中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也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驾驶员肇事逃逸不满拒赔起诉
2015年3月9日, 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辽N09×××(事故发生时悬挂辽N8××××号牌)的轿车在喀左县大城子镇敖木伦大桥桥上路段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辽NT7×××号夏利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失、三者车驾驶员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国人寿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以李某逃逸为由拒赔后,李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55491.63元。
法院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1.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事故发生后,因被保险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做拒赔处理,被保险人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某县人民法院。在举证期内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保险条款、刻录成光盘的报案时的电话录音,及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投保单、投保声明书等材料证明保险公司是正常合理拒赔。
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以未收到保险条款及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任为理由认为免责条款不成立。庭审后,一审法院以“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原告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上诉人以肇事逃逸是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判决。
2.保险公司申请再审
至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中国人寿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仍然不服,决定向高院提出申诉。保险公司为防止申诉期太长被保险人申请执行得到赔款后,即使高法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也可能面临赔款无法被追回的情况。为此保险公司经理室积极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保险公司出车出人陪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去高法立案,从而为尽快开庭审理争取了时间。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被保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保险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积极与执行局沟通,并介绍了整个案件的详细经过,以及高法已经受理保险公司申诉的事实,最终法院同意保险公司赔款打入执行局账户后,将此赔款截留在法院账户,待高法判决下达后再进行分配。
在此期间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保险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向高法负责受理此案件的高法工作人员汇报案件情况,当日保险公司人伤法务岗向高法工作人员详细地描述了此案的具体情况。
3.再审终获法院支持
2017年2月22日,此案件经高法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机动车肇事后不得逃离现场,是机动车驾驶人应知的基本常识。且交警部门对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其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原因下出具的,属于违反与人寿财险朝阳支公司机动车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之规定,且对其全部责任认定产生直接影响。原审认为该免责事由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李某提出的保险合同中“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人寿财险朝阳支公司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一节,因签订保险合同时李某在相应的投保声明上签了字,说明人寿财险朝阳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向李某作了明确解释和说明,且该约定并未违反公平原则,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为此车辆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原审判决由人寿财险朝阳支公司承担该损失不妥。
判决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和某县法院的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案件评析
该案件最终能取得圆满结果,归功于保险公司从承保到理赔、从员工到领导、从基层到省公司的不懈努力与配合,归结以下几点:
1.投保时工作的认真负责,保单单证材料齐全。投保时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并留有投保声明书。
2. 事发第一现场查勘人员细致专业,发现疑点及时反馈认真跟踪。
3.一审举证期内保险公司及时向法院提供了保险条款、刻录成光盘的报案时的电话录音,及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投保单、投保声明书等材料证明保险公司是按照条款合理拒赔。
4.再审中抓紧时间积极与法院及执行庭沟通。保险公司为防止申诉期太长被保险人申请执行得到赔款,保险公司积极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最终将赔款截留在执行庭。
5.加强与高法法官的沟通。案件的整个处理中一直保持与法官的沟通,积极与高法的法官汇报并沟通案件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