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是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减少保险消费者违反道德的逆选择,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利用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有利于减少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不必要的工作事务。本文以公开资料为素材,通过对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件和该险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短板”进行研究,提出防范意外伤害保险欺诈的三道防线,供同业交流。
一、规范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
按照现行的保险法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是经营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均可以经营的项目,所以在保险消费过程中,会发现经营财产险、人身险保险公司都在经营意外伤害保险。近十年来,意外伤害保险经营的一个典型案件是2013年发生在江苏某地的丈夫伙同朋友杀妻案件(下文称“案例一”)。之所以确定为典型案件,是因为案件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被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为典型的保险欺诈案件,被法院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被律师、法官、保险行业等人士撰文讨论最多的案件。对于该案件的定性,本文研究的视角是如何避免惨剧的发生,不涉及对该案的具体分析。
以此案件为契机,笔者选择了目前保险行业规模靠前、成立时间最早的十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进行研究发现,保险合同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在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表述上有四种模式。模式一表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模式二表述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模式三表述为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杀害;模式四表述为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结合案例一,针对完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广泛吸收保险行业专业人士、律师、法官等人员,制定规范的、统一的保险合同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保险合同条款。继而,在规范统一的合同条款基础上,组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二、改善经营业态,实现信息共享
在保险欺诈案件中,按照保险金额大小,可以分为蚂蚁搬家型的小案件和蛇吞象型的大案件。目前,在意外伤害保险经营中——当然,同行是冤家,也不是保险行业特有的现象,公司与公司竞争是激烈的。但是,通过对大量意外伤害保险欺诈案例分析,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诈骗者在短时间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只有到索赔时,相关保险公司才发现多头投保的情形。建议在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尽快建立覆盖全险种的承保信息查询平台,以便保险公司通过行业系统而不单单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而获取是否多头投保的情况。例如,2017年西南某地法院做出一起9家保险公司给付1300万元意外身故的判决(下文称“案例二”)。
通过信息共享,表面上似乎是维护了保险行业的利益,但是,由于投保人、受益人也知道保险行业掌握整体投保情况,其处心积虑伤害甚至杀害被保险人的意图很有可能会受到抑制,从而避免伤害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提高经营能力,探索风险管控
提到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管控问题,很多保险业的从业者认为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预防无从下手。提高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能力,在上文重申的规范合同建设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直销力度,准确介绍产品。现阶段,意外伤害保险绝大多数是通过保险中介渠道销售的,依靠高手续费支撑业务发展。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费率,本文不再赘述。2.全面评估风险,关注重点客户。有的基于诈骗动机的投保人,在短时间密集购买多笔、大额意外伤害保险本身就需要了解其风险变化。例如,在案例一中,经刑事侦查认定购买保险是负债累累。其购买保险是通过中介机构网销渠道,保险公司对风险不了解,中介机构对风险也不了解。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经营中,即使缺乏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也可以对购买一定保险金额以上的消费者进行关注。案例一中,是在完成投保后不到两个月,丈夫伙同朋友谋杀了妻子;案例二,从完成投保到出险不足两个月。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包括案例二在内,很多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与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联系在一起。案例二中,被保险人死亡是其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发生了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驾驶员全责的交通事故。全责的交通事故是否满足意外伤害保险三要素,的确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可惜,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研究。
总体上看,遏制意外伤害保险欺诈,固然需要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大力支持和严厉打击,但是,对于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行业来说,通过研究和实施多道防线,减少诈骗的发生,于行业发展、于社会稳定、于无辜无所谓生命的保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