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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期满后将被“无偿收回”?
江苏消费网 (2011-01-19)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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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更是让不少购房人成了惊弓之鸟。昨天,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又在官网发布通知澄清。通知称,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言的。我国《物权法》有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自动续期。上海的这一规定由于没有说清楚是针对何种性质的用地,因此并没能打消社会各界的疑虑。

  □快报记者 尹晓波 郑春平

  争议

  沪土地出让惊现“无偿收回”规定

  记者发现,这些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在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而“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则出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施行,70年后,该地块将被政府无偿收回。

 

  规定是针对申请续期未获批而言的

  上海方面昨在官网发布通知澄清

  规定是针对申请续期未获批而言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昨天在官网发布通知澄清。通知称,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言的。

  根据说明,预申请须知中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的依据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说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在第二十九条中,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从上述条款来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自动续期”,但需要政府同意,并且申请续期成功的前提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此,一位开发商表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其实就是政府说了算,等于说满年限之后房子很可能成为动迁房,并且,由于土地是满了期限的,那么拆迁补偿就可能不包含土地成本。

  算账

  200万买套房等于交70年租金?

  如果上海的“收回令”对住宅用地也有效,岂不是辛辛苦苦买套房子,就等于交70年租金吗?多名网友对上海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南京有业内人士算账说,以河西一套购入价为200万元、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子来说,楼面地价当年取得时是5000元/平方米,那“地租”总共是50万元,住宅类房源最高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每年就是7000多元的“地租”。

  不过,买房人刘先生的算法是:我不管“地租”不“地租”,我花20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用70年后,就会面临土地被收回的命运,那就是每年交了近3万元的租金。也有网友打趣地安慰道:“那是你孙子的事,作为爷爷的你,就不要急孙子的事了!”

  连线

  江苏目前不会出台类似办法

  江苏以及南京今后会不会也这样做呢?“目前江苏不会有这样的办法出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一名人士说,从来没有研究过这个事,怎么说也不适合。

  尽管暂时无忧,但上海的做法还是引发了较为广泛的质疑。昨天,记者登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官方网站,发现该网站挂出了一份通知,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然而,这份通知却使得争议面临进一步升级——在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住宅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的具体操作并无明确规定,而这份通知却规定得十分具体,且隐含了“出让人不同意续期”的可能。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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