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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宅契税:首套最少1%二套通通3%!
江苏消费网 (2010-10-15)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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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套最少1%,二套通通3%!

  虽然看着很严,但也有“温情”之处:国庆前签约但未鉴证的,20日前快去办还来得及

  昨天,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标准与“南京版”基本一致,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购买首套房的,144平方米以上的3%,90到144平方米的1.5%,90平方米以下的1%。值得关注的是,“省版”在时间上稍有放宽,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商品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政策1  契税  

  原文:该《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权威说法:这一契税征收标准与之前江宁公布的,以及南京市地税局公布的标准完全一致。稍有不同的是,更加明确了地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比如“江宁版”中只是说“其它按3%征收”,这个“其他”如何定义,在此次省文件中被明确为:“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唯一住房的,无论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解读:按照南京目前的房价标准,河西一套120平方米新房的总价至少在200万以上,依过去政策,即便是二套房也只要交1%的契税,即2万元;而按现有政策,二套房必须按3%缴纳契税即6万元,凭空多出了4万元。

  政策2 认定时间

  原文:《通知》中指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权威说法:在江宁以及南京版的契税标准中,对于时间认定均未明确。而此次《通知》在时间上做出了明确界定,尤其是针对此前疑惑较大的10月1日前购房,而未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究竟按何种标准执行,有了准确说明。只要是国庆节前签了合同的,但是没办理鉴证或是登记,在10月20日前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都还赶得上老契税政策的“末班车””。

  解读:有专家指出,这一规定仍然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在10月1日之后交易的一批二手房,不少人会在签订合同的时间上动“脑筋”。

  举例来说,一套二手房的买卖双方于10月5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现在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必须要按照新标准来缴纳契税。为了规避多余的税款,买卖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将日期更改为10月1日以前就可以了。

  不过市场人士提醒买房人,二手房或许可以采取如此变通的手法,但是一手房却没有空子可钻。因为商品房都是“网签”,也就是开发商在网上填写合同文本并上传,这个日期是无法更改的。“如果你想撤销合同重新填写,手续更加繁琐,而且房子也会进入退房摇号程序,开发商自然是不愿意的。”

  政策3 个税

  原文:《通知》中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权威说法:这一政策是国家“929楼市新政”的重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二是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按购房价所占比例减免。

  解读:此次江苏购房税收政策与国家执行标准统一,需要指出的是,个税政策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这和契税政策执行时间是不一样的,契税政策从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

   政策4 “唯一”标准

  原文:《通知》中称,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权威说法:据了解,南京市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范围是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唯一住房。

  目前,南京市地税局正在与房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对于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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