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小区前的绿化树被“斩首”、“截肢”
■本报记者 李洪涛 文/摄
受气候异常的影响,今年,吉林省长春市气温回升得有些晚,已是立夏,街边的绿化树才吐出一缕新绿。然而,在被誉为“城市肺叶”的南湖,岸边一棵棵已经抽出嫩芽的白杨树,一夜之间被削去了原本丰满的树冠,“凶手”是一家在岸边建设别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此,不少长春市民和游客提出质疑,开发商将遮挡观景的绿化树偷偷“斩首”的目的,是为了使其销售的景观豪宅观景台的视线更为开阔。
市民反映——
南湖岸边绿化树遭“斩首”
5月10日,长春市民曹先生和几位朋友在南湖岸边游玩时发现,堤岸南侧原本茂盛的绿化树林突然变得有些稀疏,远远望去出现了个大空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颇不协调。曹先生等人连忙赶过去,眼前的情景令他们惊呆了。原来,绿化带内一棵棵高大的白杨树竟然被削去了树冠,地面上还残留着砍下来的已经抽出绿叶的枝条。“这是谁干的?好端端的绿化树为什么要削去树冠?”5月11日上午,记者接到曹先生反映的情况后赶到了现场。记者观察发现,南湖岸边绿化带内,有20多棵白杨树被“斩首”和“截肢”,锯口留下的白茬很新鲜。据一位居住在附近老人介绍,这些白杨树的树龄都在50年以上,在园林部门精心养护下生长旺盛,其伞状的树冠连成片已成湖边一景。谈到白杨树遭“斩首”的原因时,这位老人指着绿化树带后侧一片正在开盘销售的楼房说:“你看,这个小区待售的房子全是观景别墅,绿化树的树冠太茂密了,遮挡了观赏湖景的视线,我怀疑是开发商为了卖房子偷偷下手了。”果然,透过铁栅栏,记者在该小区内的一个隐蔽处,发现了丢弃的断树和枝杈。
小区保安称——
树冠挡风景就给锯掉了
据记者调查,位于南湖南岸的这个房地产开发地块是2006年由北京一家开发公司以3130万元拍得,面积为2.19万平方米,2006年开始拆迁,2008年年初开工建设,今年5月开盘销售。小区共建有独栋别墅9幢、双拼别墅4幢、叠加双跃层别墅29幢,一幢一价,别墅面积由27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每幢价格在240万元至3500万元之间。
记者注意到,该小区的别墅群距离南湖岸边约百米的距离。在小区的北侧建有一个阁楼式观景台,站在观景台上可以尽赏南湖碧波荡漾的湖景。在观景台前约10米处,一棵白杨树的主干被砍掉,使观景台前的绿化树带出现了空当。
5月21日上午,记者以购房者身份来到该小区。在售楼处一位女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一名保安领着记者参观了几幢临湖的别墅。站在该小区高高的阁楼式观景台上向南湖方向望去,岸边的绿化树已经有些稀疏。当谈到湖边的绿化树为什么被砍的时候,这位保安回答说,有些白杨树的主干挡着观湖,便锯掉了,有一棵大树是连根伐的。还有一些白杨树也影响观湖,本来准备动手清除,结果让园林部门知道了,没有来得及弄。
记者采访时,陆续有20多位附近居民和游客聚集在被“斩首”的绿化树下,大家看到眼前的场景均心痛不已。游客景女士说:“南湖是长春城区内最大的一片水域,一年四季景色怡人,湖边绿化树不仅形成自然景观,也调节了湖周边的生态环境,开发商这样做,缺乏社会公德。”
游客李先生来自广东省惠州市,他来长春访友前,曾听说南湖景色美,便在朋友的陪同下游览。当看到湖边绿化树被破坏时,他说:“南湖是长春市的一张名片,每天都有成千上万来自各地的游客到此观光游览,开发商这样做有损城市形象,有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严肃查处。”
园林绿化部门——
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月17日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小区托管的物业公司。据该物业公司吕经理介绍,砍掉南湖岸边部分白杨树的树冠确实是小区开发商让他们做的,但只是正常修剪枝杈,对树木生长不会造成影响。吕经理称,修剪绿化树没有经过园林部门批准,目前正在补办相关手续。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张队长表示,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到了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南湖岸边绿化树带内的多棵白杨树遭到破坏,一些白杨树的主干和重要枝杈被锯断。经查,违规者是南湖南岸这个小区的开发商,他们没有到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监察大队已经对该小区开发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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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掉树冠容易造成树木死亡
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所长赵云表示,修剪是园林树木整形、造型的重要技术措施,也是保证新栽树木成活、老树更新复壮的重要手段。因此,为树木修剪枝杈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随意和盲目修剪会对树木造成损害,甚至有可能造成死亡。白杨树的树冠和主要枝杈承担着养分输送和光合作用,锯掉树冠是不被允许的,只能剪去卡脖枝。如果白杨树的树龄在几十年以上,锯掉树冠后再萌发新枝十分困难,易造成死亡。 (李洪涛)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摘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建设工程需要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时,应当持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砍伐或者移植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须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由绿化专业单位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树木补偿和施工费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李洪涛/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