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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逾期3年多交房业主拿钥匙要签和解协议
江苏消费网 (2010-05-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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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何春雷

  不久前,天津市绿泊庭院小区(原名为禾墅小区,记者注)部分业主反映,3年多前购买该小区的期房,合同约定2006年底交房,但开发商因投资主体变更,屡屡推迟交房。今年3月,该楼盘终于接近完工。开发商在通知业主收房时拿出一纸和解协议,要求业主签协议放弃赔偿要求。业主们对此难以接受。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投诉——开发商逾期交房3年多

  天津市消费者王先生告诉记者,2006年4月,他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该市北辰区铁东路的绿泊庭院小区的一套期房,总价115万余元,开发商是天津中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购房合同上写着2006年12月31日交房,可是,中硕公司没有如期交房。”王先生说,“延期近一年之后,2007年9月,中硕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规定,该公司保证最终入住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然而,开发商再次食言了。”

  今年3月,中硕公司通知王先生和其他业主可以交房了。当王先生等人赶到售楼处时,中硕公司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和解协议要他们签字,其内容是要求业主放弃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索赔违约金的要求。王先生等人对此不能接受。据王先生介绍,该小区像他这样遭遇逾期交房的业主共有20多户。

记者调查——用免物业费代赔偿违约金

  在王先生提供的和解协议中,记者看到上面这样写着,“业主购买的绿泊庭院小区房屋由于中硕公司造成业主延期入住,后中硕公司寻求投资商完善后期工程,业主对中硕公司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放弃赔偿要求……中硕公司对业主的宽容表示感谢,作为补偿,中硕公司承诺减免业主的物业费及车辆存放费”。

  王先生告诉记者,绿泊庭院小区开发商的主体虽然一直是中硕公司,但是,其投资主体曾先后3次易主,现在的投资主体是去年6月接手的。“中硕公司口头提出免除3年的物业费和车辆存放费,有几户业主因为要结婚等着入住新房,已经签了和解协议。”该小区另一位业主刘先生对记者说,“中硕公司要求我们放弃对其逾期交房的索赔,用物业费来补偿,3年的物业费一共才几千元,我们难以接受。”

  在王先生提供的、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天津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者看到了如下条款:“除不可抗力外,中硕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房,逾期在30天以内的,业主有权向开发商中硕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率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如果交房日期逾期30天以上,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中硕公司除应该支付业主已付款利息外,还应每天按商品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据此,记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公布的3至5年期贷款利率,以今年3月交房计算,开发商要赔偿王先生的违约金约8万余元。

开发商称——设施不完善尚不能交钥匙

  4月24日,记者来到绿泊庭院小区,看到小区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工人们正在完善小区路面、下水道等设施,部分业主已经入住。现场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4月底向业主发钥匙。

  就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致电中硕公司负责人孙先生。“协议不是我们强迫业主们签的。之所以没有发钥匙,是因为小区的水电设施还没有弄好,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了,就会交给业主钥匙。”孙先生说。

  业主王先生对此不认可,他认为这是中硕公司不交钥匙的一个借口,“因为在延期交房的业主中,一些因签了和解协议的业主已经拿到了钥匙”。王先生告诉记者,4月30日,部分业主来到绿泊庭院小区,中硕公司仍然以楼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为由,拒绝给业主钥匙。

  就王先生等人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陈枝辉表示,虽然中硕公司的投资主体出现了变化,但是,公司实体仍然存在,购房者仍然可以要求中硕公司承担其违约责任。另外,按照《合同法》规定,和解协议如果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的,即使业主已经签署,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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