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学勇
四川省成都市一小区部分业主受开发商宣传影响,冲着小区会所购买房屋,结果收房时发现——
家庭亲水休闲区,儿童阅览角,阳光餐厅,壁球……这样的小区会所对不少购房者具有吸引力,四川省成都市澳龙名城小区部分业主就是被开发商描述的中庭会所吸引而购买了这里的房子。然而,业主收房时发现,开发商宣传的中庭会所没有出现在小区里。部分业主对此表示不满,开发商则称取消该会所是为业主好。有关律师认为,受损业主可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业主投诉——中庭会所没了不愿收房
位于成都市东二环牛沙北路上的澳龙名城小区是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旺公司)开发的,共有住房2000余套。6月下旬以来,一期业主王先生等人在收到龙旺公司发来的交房通知后陆续前往收房,结果发现开发商未按宣传资料中所称的那样修建小区会所,他和其他多名业主当即拒绝收房。
7月3日,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接到该小区业主的投诉,投诉材料列举该小区涉嫌存在的问题,没有建设中庭水畔双层会所是其中之一。“我当初选择这个楼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看中了开发商宣传的小区中庭会所,老人小孩都可到那里去休闲娱乐。”王先生说,但他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就会所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澳龙名城项目宣传资料中看到,该小区会所包括约600平方米中庭水畔双层会所和近3800平方米开放式泛会所两部分,其中前者配备的设施包括“家庭亲水休闲区、阅览室和儿童阅览角、壁球、台球、乒乓球、水畔咖啡吧、广场阳光餐厅、茶吧、美容院等”。
7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小区内确无中庭水畔双层会所。据了解,部分业主早在4月便发现小区内未建会所,并以业主代表团名义3次向龙旺公司提出整改意见,但会所依然未建。
开发商回应——取消中庭会所是为业主好
龙旺公司外联部陈经理7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项目的初期策划方案中确有中庭会所,但在后期的方案调整中将中庭会所取消了,因此在向规划部门报批时未将其纳入规划中。记者在该项目售楼部公示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中看到,“建设范围”中没有中庭会所。“我们有过错,销售时没向每个业主告知这一点。”陈经理同时称,公司取消中庭会所是为业主好,一方面,修建双层会所会产生公摊面积,这样会相应增加业主的负担;另一方面,会所内今后会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有些经营活动可能会影响小区内老人、孩子的休息,比如噪音等。
业主代表古先生不认同陈经理的解释,他说,“扰民问题是托词,业主委员会有能力对小区内会所的噪音等扰民问题加以管理、限制。公摊面积同样不是问题,600平方米的会所分摊到整个小区2100多户业主头上,压力并不大”。为此,业主们要求龙旺公司补建会所。
7月10日,陈经理再次表示,龙旺公司不可能补建会所,因为其他在建楼盘规划早已确定。
律师观点——业主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多功能小区会所在提升小区业主居住品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那么,澳龙名城小区业主是否可据此拒绝收房呢?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邓明攀认为,业主能否收房主要看房屋是否达到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仅因会所被取消而拒绝收房,理由不充分,但业主可据此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邓明攀分析说,龙旺公司在宣传资料中对小区中庭会所的描述和说明明确、具体,对部分业主而言,这样的宣传确实可能对他们作出购房决定有着较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样的宣传内容即便未载入购房合同中,也应被视为合同内容之一。因此,业主可据此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
“根据《广告法》等规定,龙旺公司的上述行为还涉嫌虚假宣传,因此业主可向工商机关举报此事。”邓明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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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