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工商已在全省部署开展燕窝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对各商场、超市、专营店销售的血燕产品进行全面抽检,并对相关血燕经销商展开立案调查。同时,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燕窝等滋补食品行业经营行为规范,督促燕窝经营企业全面实施整改,加强自律规范。消保部门也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血燕产品。
血燕检出高含量亚硝酸盐,平均达4400毫克/千克
针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血燕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问题,日前全省工商机关集中开展了燕窝市场血燕产品专项清查行动。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检查血燕经销商491家,抽检血燕537批次,分别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检测中心等6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截止目前,已经出具检测报告303批次,检测结果亚硝酸盐含量普遍较高。
检测发现,亚硝酸盐含量最高达11000毫克/千克。其中,标称广东鹰皇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的“鹰皇”牌血燕;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的“燕之屋”牌血燕;广州同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正基”牌血燕;北京庆和堂参茸有限公司的“庆和堂”牌等11批次的血燕产品检出的亚硝酸盐含量最高均超过10000毫克/千克。
据初步统计,此次抽检涉及全省各零售店问题血燕达20万克,约3万多盏,平均亚硝酸盐含量达4400毫克/千克。
具有毒性的亚硝酸盐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致癌物质
亚硝酸盐为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是一种白色不透明结晶的化工产品。亚硝酸盐具有毒性,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致癌物质,长期食用含有过量亚硝酸盐的食品将会增加患癌风险,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严格限制添加亚硝酸盐,仅允许生产腌熏肉等制品有微量残留,限量为30毫克/千克,最高熏制火腿残留量也不得超过70毫克/千克。比照限量标准,此次抽检的问题燕窝中最高亚硝酸盐含量已超过350倍之多,如食用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问题血燕主要源自马来西亚合盈、双丹马等经营商已被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此次抽检的问题血燕主要源于马来西亚,通过厦门市双丹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合盈药业有限公司、广州龙标心燕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分公司、香港康泰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大供货商的渠道进入浙江省市场。涉及问题血燕数量比较大、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企业有:
厦门市双丹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至浙江省40余家“燕之屋”加盟店,所检出的血燕亚硝酸盐平均达到4818毫克/千克,最高达到10000毫克/千克。
广东佛山市合盈药业有限公司,供货至杭州李宝赢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等,所检出的亚硝酸含量平均达到4800毫克/千克,最高达到7600毫克/千克。
浙江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供货至浙江英特药业有限公司,所检出的亚硝酸含量平均达到4316毫克/千克,最高达到7000毫克/千克。
目前,工商部门着手成立专案组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另据了解,浙江省各级工商机关对燕窝市场已展开全面检查,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血燕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并进一步查清来源及相关情况。
血燕经销商召开“澄清”发布会 危机公关欲盖弥彰
7月26日,声称是马来西亚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局、马来西亚出口卫生部(出口检验局)、马来西亚燕窝出口公会等机构的相关人士在杭州举行燕窝新闻发布会,对血燕的亚硝酸盐超标问题做了所谓的“澄清”。主办方称血燕并没有造假,99%是真的,血燕的亚硝酸盐含量也完全符合标准,只要经过几个小时的浸泡和清洗,亚硝酸盐就会消失,可以放心食用。
据初步查证,声称由浙江省老字号企业协会邀请的马来西亚有关机构举办的燕窝新闻发布会,其主办单位有虚假。而次日相关媒体报道的新闻发布会主办方人员马来西亚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局局长拿督珉阿膜和马来西亚出口卫生部(出口检验局)总监拿督凯孺哈兴,其身份亦涉嫌做假。
主办方出据的血燕检验合格报告,其实是一份关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的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检验报告里面35个项目中没有一个涉及亚硝酸盐含量。
事实上,马来西亚国内的一些业内权威人士早已对血燕造假问题予以批露:
马来西亚农业及农基工业副部长蔡智勇在《星洲日报》中指出,市场上根本没有血燕窝,所谓血燕窝多数都是色素染制。
马来西亚燕窝商联合会主席马兴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上披露,不良商家偷偷以燕子粪便,将廉价燕窝熏至血红色,当作“血燕”出售牟取暴利,而这种血燕含有超量的亚硝酸盐。大马卫生部规定的亚硝酸盐含量不能超过每公斤70毫克,不过一些“黑心燕窝”的含量超过每公斤2220毫克。
马来西亚霹雳州燕窝公会署理会长苏志雄也在《厦门商报》上揭露燕窝市场种种陷阱:燕子吐血造窝,这是一些奸商为了谋求暴利,故意捏造的谎言,市场上声称是血燕的产品,100%是假的。
规范行业,燕窝经销商须建立五项制度
针对燕窝等滋补食品行业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浙江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制订《关于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要求》,要求经营者要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经销台帐、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产品质量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处理承诺等五项制度。
一、正源头,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属进口的,应当查验海关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处进货,不得销售来源不明和证明文件不全的产品。
二、建台帐,建立和完善经销台帐制度。
经营者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同时依法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快销毁,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制度。
对于经营者发现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经相关执法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下架、登记,停止销售,并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也不得回收再包装后重新流入市场。对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另柜销售,并设置醒目标志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明标识,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燕窝等滋补食品的真实信息,依法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价格、成分、保质期、原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信息,不得对上述内容做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标注和宣传。
五、重售后,建立和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承诺制度。
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售后义务,主动积极处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纠纷。对确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主动履行退货、赔偿等法定责任,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同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发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要谨慎购买燕窝,以免误食有毒有害食品。
记者 钱炜 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