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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快讯

“120”到底该就近抢救还是应尊重患者或家属意愿
江苏消费网 (2010-11-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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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 海 通讯员 付 强

  近年来,因“120”舍近求远延误患者病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官司频频见诸报端。然而,在江西上饶却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120”因就近抢救患者惹上了官司,并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此案一审判决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120”到底该就近抢救还是该尊重患者或家属意愿?

“120”就近抢救患者被判担责

  事件的原委还得追溯到2007年6月18日。当日凌晨4时许,上饶市民祁光源腹痛不止,其妻叶仙荣立即拨通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并要求对方将祁光源送至上饶市人民医院。但“120”没有尊重家属的意愿,而是就近将祁光源送到了江西凤凰医院。一个小时后,祁光源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上饶市相关部门查实,出诊的两位女医务人员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接诊祁光源的医生也无医师资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叶仙荣将江西凤凰医院和上饶市“120”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起诉前者的理由是以非正式医生接诊病人,而将“120”告上法庭的原因,是未尊重家属的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第一接诊时间,医院只有见习医生在场,可认定该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过错。祁光源的死确实是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在第一抢救时间没有正规医师在场,该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坚持要“120”把病人送至上饶市人民医院,是信任该院的能力,该中心就应按照病人自愿、能力第一的原则履行其职责,原告从开始拨打电话就要求把病人送至该院,但该中心未按其愿,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2008年2月底,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其中上饶市“120”承担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时至今日,此案仍未审结。

就近抢救是科学分配急救资源

此案虽未尘埃落定,但在社会上引发的争议却愈演愈烈。

  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当患者拨打“120”求救时,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医院?“120”就近抢救与患者自选医院到底孰先孰后?

  11月初,记者在南昌走访了多位医生,几乎所有的医生都认为,允许伤病员及其亲属自由选择救治医院可能会贻误病情,会损害病人的生命健康。同时,病人如自行选择急救医院,会过度占用有限的急救资源,影响其他真正需要急救的伤病员的紧急救治。因此,在医疗急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应当允许患者或家属拥有自由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

  “‘120’急救首先要就近、就快。”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上饶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苏孝安此前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上饶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急诊病人分配按照“划片分工、就近就快、病人自愿、能力第一”为原则。若根据患者意愿选择医院,万一患者因来不及抢救送了命,患者家属要求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豪也认为,在患者家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后,便形成医疗急救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急救医疗行为不只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还是一个科学统筹分配和最高效利用急救资源的服务大局的问题。显而易见,如果给予患者自主选择医院的权利,那一般人的心理都会选择水平高的三甲医院,而一些具有急救资质的医院可能导致急救资源闲置,甚至沦为纯粹的“救护车提供者”。

自选医院是患者的基本权利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水则认为,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在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的情况下,“120”应该尊重患者或家属的选择权。就上述案例来看,上饶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条件明显要比江西凤凰医院好,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患者及家属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的陶小泉律师也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就近抢救原则,是为了争取时间救人,但就近送到一个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等条件较差的医院,甚至于在没有把握救治该病例的情况下,强行以就近为原则,就算争取了一点时间,最终还是于事无补,适得其反。

  “《消法》明确了消费者拥有自由选择权。”11月8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明确表示。他说,消费者付费接受“120”的急救服务,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服务消费关系,当然应该接受《消法》的约束。但鉴于急救中心是特殊服务行业,这种选择权应该是有条件的。“120”应该对病人提出的要求优先考虑,救护人员必须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和充分告知义务,并不是盲目地让病人选择。若诊断发现病情严重,需及时抢救,可不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将其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但不是这种情况时,就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意愿。

●相关链接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转送救护。

  2010年9月,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听取各界意见,其中就涉及“120”急救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院的问题。

    郑州市为解决交通拥堵造成延误救治时机的难题,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属急救站、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381辆急救摩托车。车上配备的急救箱内装有常用急救用具。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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