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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快讯

部分药品外包装上禁忌信息“短腿”
江苏消费网 (2009-11-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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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这种不规范现象进行查处,呼吁药品销售企业提高服务水平,规范销售人员的行为,保障药品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本报记者 李 建

    药品外包装上的“禁忌”一栏标注“内详”两字,药店不让拆盒查看说明书,购药后才发现自己属于禁忌人群,消费者向药店要求退货被拒绝……说起不久前发生的这件事,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民陈先生一脸的气愤。

    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记者在石家庄市采访了解到,相当一部分药品外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明禁忌信息,仅标注“内详”或“详见说明书”,导致不少患者在购药后才发现自己属于禁忌人群,再去药店退药往往被拒。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呼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目前不少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药品外包装上标注禁忌信息等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呼吁药品销售企业提高服务水平,规范药品销售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消费者投诉
    看了药品说明书才知自己不能吃

    近日,今年60多岁的陈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今年9月20日,他到位于石家庄市图书大厦一楼的亚星药房购买了4盒治疗肺气肿、气管炎的非处方药(OTC)“息喘丸”,总计384元。当时,他在药品外包装上没有看到该药具体禁忌内容,药店销售人员也未作提醒。回家打开药品包装后他才发现,说明书上标注的“禁忌”一栏为“高血压、心脏病及甲状腺机能亢进患者禁用”。“我患有高血压,每天都吃降压药,看来不能吃息喘丸。”陈先生为此3次到药店要求退药,均遭拒绝。“药品是特殊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是药品零售业的行规。况且,顾客购买息喘丸之类的药品时,我们的销售人员会提醒其注意有关禁忌信息。”记者就陈先生的投诉内容向亚星药店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时,对方如是解释。

    该负责人所言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记者就此进行了暗访。11月10日上午,记者以咳嗽为名来到亚星药房购药,销售人员向记者推荐了正在开展“买三赠一”促销活动的息喘丸。记者注意到,这种标称由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外包装上“禁忌”和“注意事项”两栏,均标注了“内详”两字,留下不少空白之处;而在包装盒两侧,均有一个圆形不干胶密封签将盒盖粘牢,要想知道“内详”的具体内容,只能撕开封签拆盒查看。当记者提出查看盒内的药品说明书时,遭到销售人员阻止,“包装上有密封签,不买药不能撕”。

    记者问,服用息喘丸有哪些禁忌,销售人员看了看记者说:“像你这样的小伙子,要是没有什么大病,可以服用。”

●记者调查
    要看包装盒内说明书通常得先买药

“药品外包装空间有限,把禁忌信息标注在盒内的说明书上无可厚非。”多位药品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目前法律法规,药品外包装上不需要标注禁忌信息,只要盒内有详细的药品说明书即可。“事实上,药品外包装未标注禁忌信息等的原因并非仅仅是空间有限,主要还是部分企业担心注明禁忌信息会缩小购买人群,影响销售。”一位药企资深销售人员对记者说,目前,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未在外包装上而是在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上标注药品禁忌信息,外包装往往用不干胶封签封住,个别药品甚至在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上也未标注禁忌信息。

    11月12日,记者走访石家庄市10余家药店发现,不少用不干胶封签封住的药品外包装上,有关禁忌信息均为“内详”或“参见说明书”。如:标称西藏林芝宇拓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清肺止咳丸,外包装中“禁忌、不良反应”一栏为“请参见说明书”;标称江西钟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健儿清解液,其“注意事项、禁忌、不良反应”一栏为“一律参见说明书”。

    记者在石家庄市走访“老百姓”、“新兴”、“新特药”等规模较大的药房时发现,对于外包装被不干胶封签封住的药品,销售人员均禁止消费者撕开封签查看包装盒内说明书,理由是会影响销售;消费者想看说明书了解药品详细情况,只能购药;而面对主动询问药品禁忌信息的消费者,销售人员大多不能准确介绍有关内容。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售出概不退换”确实已成为药品零售业行规,在国家现行药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药品能否退换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如果发现所购药品因禁忌原因不能服用而要求退药,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药店拒绝。

●消协呼吁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购药者的知情权

    记者了解到,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等字样”。

    河北省消协社会监督部主任赵耀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市场调查,河北省消协发现,多数药品外包装不够规范,药店销售人员往往不主动介绍药品禁忌信息,这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药品生产企业把禁忌信息写在药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上,作为销售方的药店大多不向消费者提醒药品相关禁忌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买卖双方已形成购买合同,但因为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零售企业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对所购药品存在‘重大误解’,如果消费者购药后发现自己属于该药禁忌人群,有权向药店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针对上述现象,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分析说。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目前不少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药品外包装上标注禁忌信息等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药品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河北省消协有关负责人呼吁,药品销售企业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对销售环节中涉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规范,销售人员在推介药品时主动介绍药品禁忌信息和注意事项,在不让消费者打开药品封签时,提供药品说明书复印件,让消费者详细了解药品禁忌信息等内容,充分保障用药安全。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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