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 夏
近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长期从事乙肝医疗工作的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认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外,是一种进步,体现出立法的科学化,专家再次呼吁民众正确认知乙肝的传播途径。
科学界对于各型病毒性肝炎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972年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病毒性肝炎划分为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1977年发现丁型肝炎,其后发现非甲非乙型肝炎,1989年又区分为丙型肝炎和戊型肝炎,并认识到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经消化道传染,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
蔡皓东认为,以前法规条文对“病毒性肝炎”的规定并不科学,过于笼统,错误地将不经消化道传染的乙肝与经消化道传染的甲肝、戊肝同样防范,使得乙肝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求学中面临障碍,也导致了民众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误解,这种误解导致人们常把乙肝和甲肝混为一谈,或者笼统称之为病毒性肝炎而不做区分。其实,甲肝是一种消化道传染病,传染性强,而乙肝并不通过共用餐具传染,日常的正常工作、学习更不会传染。
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已经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3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未对乙肝患者的就业进行限制。
蔡皓东强调说,乙肝可通过血液传播指的是“从血到血”,对此要有正确认识。例如,一位患有乙肝的厨师,在菜肴烹饪过程中,手指被划破,其血液沾染到食物上,别人吃下这样的食物,并不会被传染,因为乙肝病毒随食物进入消化道后,就被胃蛋白酶分解破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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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出台规定为乙肝病毒携带幼儿入托清障
7月30日,卫生部公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草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托儿所、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为此,1994年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在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
该草案指出,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草案强调,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
(唐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