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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亟待加强管理完善相关标准
江苏消费网 (2009-06-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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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精调味料存在名称误导之嫌,专家呼吁——
调味品亟待加强管理完善相关标准

■本报记者 孙燕明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指出现在食品调味品名称动辄冠以“精”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调味品名称的管理,对其商品名表述、包装、用途说明等做出科学的规定。

    鸡精产品在我国内地的开发始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开始上市。自上市起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鸡精却以极快的速度进入千家万户。2002年我国鸡精消费量为7万吨,到2008年达到20万吨左右,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递增,鸡精对味精的取代率已达到15%。目前生产鸡精的企业有1000多家,而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企业仅有几十家,其中10家一线品牌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

    鸡精从字面上来理解,自然含有鸡的成分,而且是用鸡肉提取的精华成分。许多消费者选择鸡精而不选择味精,就是看中鸡精的这一优势。但在鸡精市场上,某些不含任何鸡成分的产品也冠冕堂皇地标注为鸡精,使消费者在购买时难辨真假。

    中国调味品协会常务副会长、理事会总干事卫祥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04年7月1日,受中国调味品协会委托,由4家食品公司起草的我国第一个鸡精行业标准——《鸡精调味料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两部分,其中理化指标是推荐性标准,按照产品定义和质量的要求,对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总氮和其他氮的指标做出限定;而卫生指标是强制性标准,对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指标做出限定。按照该标准的定义,所谓鸡精就是以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谷氨酸钠、食用盐、呈味核苷酸二钠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是规定了总氮含量不低于3%,味精含量大于或等于35%。这就说明鸡精必须含有鸡的成分,不含鸡成分的鸡精必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卫祥云强调,氮是组成蛋白质的重要元素之一,鸡精调味料中总氮的来源包括鸡肉蛋白中所含氮、谷氨酸钠中所含氮、呈味核苷酸二钠中所含氮以及添加到产品中各种动植物水解蛋白提取物所含氮。但是目前存在的一大难题在于无法通过简便易行的检测技术,来证明氮含量究竟是来自鸡肉还是其他含氮物质。

    早在《鸡精调味料行业标准》发布之际,某调味品公司的李柯博士就曾告诉记者,鸡精标准的学术名称应该叫鸡味调味料,而不是叫鸡精调味料。鸡精中有高达70%至80%的成分是盐和味精,鸡的成分很少,显然将鸡精定义为“以鸡肉或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为原料”是不符合实际的,鸡肉或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应该是添加物质。将这种调味料叫鸡精,会误导消费者认为鸡精是天然的、有营养的、用鸡做成的,是鸡的精华,这是在打名称的擦边球。如果行业标准中的学术名称都不能符合实际,这种标准很难经受住考验。

    对此,卫祥云副会长解释说,鸡精调味品具有调味的作用,不能按照营养品的标准来看待。如果鸡精中含有很高的鸡肉成分,消费者可直接选择吃鸡肉,又何必食用鸡精呢?要找出能反映鸡肉蛋白质含量的特性指标非常困难,目前只是以氮这一指标来近似表示鸡肉的含量。氮的含量高不一定就表示鸡肉含量大,但含氮量低甚至没有的所谓的鸡精肯定是假冒伪劣产品,有很多途径可以增加氮的含量,比如添加牛肉、虾肉或其他成分都能增加氮含量。卫祥云称鸡精调味料是消费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概念,因此在制定行业标准时沿用了这个名称。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郝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鸡精的配料中,谷氨酸钠、食用盐、白砂糖等成分都可以检测,但最关键的鸡肉含量无法检测,“精”到什么程度更难判定。鸡精调味料的名称纯属商业炒作,这是用产品标准的名称误导消费者。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认为,鸡精调味料应具有准确的科学的含义,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鸡精中鸡肉成分的最低限量作出明确规定,最低限量标准至少应在30%以上,低于这个限量标准只能称为鸡味调味料。同时,生产企业应在包装袋上标注各种成分的含量,特别是鸡肉的含量,以免误导消费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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