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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快讯

消法专家畅谈《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江苏消费网 (2009-05-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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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寄托着13亿消费者沉甸甸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终获诞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历经五年四审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对于这部与每一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政府部门、法律和食品业内专家以及消费者是如何看待的,从起草到通过的五年时间里《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哪些重大修改,本报将对相关情况陆续进行分析和解读

    针对《食品安全法》中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买到不合格食品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民事赔偿优先等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消费维权领域的知名法律专家。

亮点之1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名人做虚假广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明星就其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引入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刘俊海认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虽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在广告中说了什么,观众很容易当真。在知情权上,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的强势地位,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具有必要性。该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能弘扬正气,促使明星不被金钱所诱惑和蒙蔽,自觉和虚假广告划清界限。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该条款对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加大了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个人”包括虚假广告代言人和虚假广告参与人。该条款从广告的制作、发布、代言上加大了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遏制。

亮点之2
    损一罚十震慑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刘俊海说,这一条款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继承和发展。从立法目的上讲,一是惩罚和制裁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既增进自身的利益,也增进广大消费者群整体的利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该条款规定的是先赔再罚,又赔又罚,是填平式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原始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派生损失如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之后,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加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邱宝昌说,该条款的规定,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可利用这个条款向违法的经营者主张权利,获得这两种赔偿,这样就加大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必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亮点之3
    民事赔偿要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告诉本报记者,此次《食品安全法》中的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关注,但它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文本中。早在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就已经有了该条文,以后的一些法律也有相同的表述。

    河山说,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甚至刑事的罚金。在三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其财产又不足以同时支付,究竟该先承担哪种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再次重申“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邱宝昌说,以前存在着重处罚轻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该条款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的时候,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亮点之4
    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刘俊海说,《食品安全法》勾勒出了未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思路,即一手抓监管分工,一手抓监管合力。一方面强调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监管体系,确实做到分工负责,职责明晰。另一方面,更强调信息共享,权威高效,建立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执法监管合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个执法部门都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同时使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时候,执法有序,无缝对接。

亮点之5
    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用了整整一章九条的篇幅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刘俊海认为,目前食品标准存在散、乱、差的问题,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而标准是否严格、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刘俊海说,针对散、乱、差的问题,此次《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消除散的问题,卫生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化委员会统一编号,并且规定为强制性标准;动态调整,食品安全中的安全隐患有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消费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享有话语权;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追求卓越,见贤思齐。

亮点之6
    强调领导负总责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刘俊海说,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玩忽职守,导致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发生了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刘俊海认为,该条款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执法机构在违背法定职责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虽然这只是一个法条,但是力度很大,强调了地方领导一把手的责任。这种问责机制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体现了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

亮点之7
    保健食品监管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专家指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建立了保健食品审批制度,规定了保健食品管理的基本规则,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都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规范。

亮点之8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专家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亮点之9
    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用了整整一章七条的篇幅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刘俊海说,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因而被排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除了监管机构外,广大消费者也有权及时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进而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程序。

亮点之10
    食品添加剂使用更规范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可见对添加剂问题的重视程度。

    专家指出,《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就不得添加。

刘俊海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河山
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邱宝昌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报记者 唐 夏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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