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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快讯

镇江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上了“紧箍咒”
江苏消费网 (2009-02-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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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2007年5月10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员,质量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而镇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日常监管工作中,经常发现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以“家中有事、生病请假”为由不在职在岗,药品质量管理松懈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埋下了隐患。针对这些问题,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于近日出台了《镇江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给质量负责人考勤、实行记分管理等切实可行的新措施,规范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一是明确规定,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符合《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通过上岗培训等基本要求;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同意筹建及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前,必须对拟任的质量负责人进行任职前谈话,事前告知其权利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记录存档。二是建立健全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考勤制度。专门印发了统一格式的质量负责人排班考勤表,要求企业对质量负责人按月排班,逐日考勤,将排班表和考勤记录张贴上墙备查,并做到质量负责人佩带胸卡上岗。同时,《办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出租、出借药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是对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实行记分管理。制定质量负责人记分标准和违法违规记分卡,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对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记分管理,录入信用档案,并将其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级四等。如药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不在岗履行职责且未及时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警示牌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扣分处理。一年因违法违规而记分满12分的质量负责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被收回《药械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姜玉才 黄良俊 李小亮 )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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