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文字
本报讯(记者孟刚)为加强保健食品命名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新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文字。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另行规定。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字体不得大于新产品名称所用字体的1/2,字号不得大于5号字。生产产品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保质期标识不得超过原产品规定的保质期。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不得标注原产品名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8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