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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快报

销售过期麻油 赔偿10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6-02-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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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合肥讯(王婷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青阳县的一位消费者花费24.8元购买的麻油过期,依照新《食品安全法》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

  今年1月下旬,家住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的张女士花费24.8元在该镇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麻油,回家后发现麻油已经过期8天。张女士来到青阳县消费者协会蓉东分会投诉。

  蓉东消协分会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过期麻油和购物小票,随后现场检查确认超市仍在销售同款过期麻油。经过耐心调解,该超市向张女士赔偿1000元。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具体到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经营者除要向消费者支付赔偿外,还将受到执法部门最低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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