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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之旅”原是骗购陷阱 诉讼案揭保健品推销黑幕
江苏消费网 (2015-08-21) 来源:镇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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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用过花旗参吗?”“听您声音特别年轻,还不到65岁吧?平时身体还好吗?今天给您打电话主要是我们花旗集团为了回馈上海的新老顾客,将举办免费养生游。这次旅游第一是为了做品牌宣传;第二是为了推广我们的养生基地……”2011年以来,上海市多个地区的老年人陆续接到自称花旗集团工作人员打来的邀请电话。部分老年人接受邀请踏上两天一夜的“养生之旅”后,才发现这原来是一家名为赫谷的公司打着“花旗”的旗号推销保健产品。

  假借旅游推销产品

  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主要经营保健产品。自2011年9月起,赫谷公司以每盒60元左右的价格从三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那里采购“花旗·金竹康”“花旗·芯脉通”“花旗·傲骨”“花旗·欧克”“花旗·一氧化氮”“花旗·胰特康”等6个品种的“花旗”系列保健产品,并在上海销售。

  为提高销售量,赫谷公司搜集了本市大量私人电话,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的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为增加可信度,赫谷公司向愿意参加旅游的老人赠送号称价值668元的“美国花旗苏州疗养基地贵宾券”,而该基地实为赫谷公司租借的苏州甪直某酒店会务场地。推销过程中,赫谷公司向老年人播放宣传视频和PPT,并借所谓的模拟试验,向老年人证明其“花旗·芯脉通”产品具有清除“死血”的作用,宣称“花旗”系列保健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疑难疾病的功效。为进一步迷惑老年人,赫谷公司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假扮中医为老年人现场把脉,并对照调查表中老年人自己填写的患病情况为其“诊断”,同时借机推销“花旗”系列保健产品。最后,销售人员以798元/盒(2012年2月以后调价至898元/盒)的价格向老年人销售上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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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2012年年末,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陆续接到多名老年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为听信宣传购买了大量“花旗”系列保健品,服用后发现并无效果。2012年11月7日,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正式受理此案,经调查认定,赫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于2013年6月18日对赫谷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63,030.95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63,030.95元,以上合计处罚2526061.90元。

  在此期间,赫谷公司向举报、投诉的消费者作了退款处理。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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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局长上法庭回应

  2013年9月12日,徐汇区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赫谷公司不服上海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钟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赫谷公司在陈述诉讼请求时认为,被告对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处罚所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出入,并非消费者都是听了原告的宣传而购买产品,有些是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产品的。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欺诈条款,而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处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钟民在答辩中回应:原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检查总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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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维持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亦即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还是“虚假宣传”。《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见,对“消费欺诈”采取了列举加兜底概括的方式。除了明确列举的四种欺诈方法,只要商家使用的方法符合要件,都可以认定为消费欺诈。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中,对“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假冒中医“把脉”等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均符合法条关于欺诈的定义。孤立看每一个欺诈手段,都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但上述方式和手段系紧密衔接,最终构成一个完整的消费欺诈行为。此外,欺诈行为的认定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的认定则侧重于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并不以消费者的错误决定为前提。综上,被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一审作出了维持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赫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其主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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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工商机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辩法析理,让赫谷公司意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主动改过,撤回上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据统计,中国每年保健品销售额为2000亿元人民币,老年人消费占50%以上。而在老龄化加剧的时代,老年人群体人数剧增、其辨识能力较弱,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该案系一起以旅游为名实施消费欺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被工商处罚的行政案件。一审中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法院通过当庭判决有效震慑了违法单位,力促诚信环境的营造;判决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上海市《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均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通过判后的“延伸效应”和大力宣传,有力揭露了保健品市场的乱象,也提醒了广大老年消费者警惕各类诈骗手段,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合《新民晚报》、中国法院网)

  文/综合 图/网络资料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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