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青河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查扣了一批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值3600元。
经调查,该批白酒是经营者张某从乌鲁木齐市购进的,未取得酒类随附单及进货票据,且外观、商标和知名品牌“海之蓝”白酒相似,经厂家鉴定,该批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胡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