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王鹏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药店及厂家被判10倍赔偿。
今年3月20日,合肥市消费者张某在合肥一家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肝油胶丸”,售价48元。张某按说明书给小孩服用后,发现小孩有明显不适反应,后经查询发现,该商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药品,其使用方法应遵医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服用。
张某以药店销售非法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48元,并索要10倍赔偿480元,同时要求鱼肝油的生产厂家及药店承担因该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
庭审中,张某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涉案产品实物、购物发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营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鱼肝油产品查处定性的批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的成分为鳕鱼肝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鱼肝油属列入《药典》产品,在我国无传统使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大药房将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生产者的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销售者的药店对涉案食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两者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对于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或不属于财产损失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张某货款48元,并支付赔偿款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