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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苏州餐饮业霸王条款待规范
江苏消费网 (2014-10-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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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一敏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自11月1日起,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江苏省苏州市餐饮行业中存在的不合理“行业规则”和所谓的“国际惯例”,今年8月至9月,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餐饮行业的消费体察活动,此次体察活动共涉及苏州市内128家餐饮门店,其中,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占六成,中、小型餐馆占四成。

日前,苏州市消保委发布了此次餐饮消费体察报告,报告显示:设立最低消费又收服务费、一道菜两种价、菜品模糊计量、禁止自带酒水、费用规定不明示等问题较为普遍,有待规范。

 

包厢设“最低消费”

 

 

体察人员发现15.6%餐饮企业包厢设置了“最低消费”,主要是一些高档酒店、餐馆。对于包厢最低消费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一般都是由服务员口头提出,而非明码标价。此外,高档星级酒店中还存在既收“包间费”又收取10%至15%不等服务费的双重收费现象。

高档餐馆的包厢设“最低消费”,其标准甚至已成为商家标榜自身档次的手段,个别高档餐饮店的包厢内明示“每人消费不低于150元”。

 

同一道菜两种价

 

体察中发现4家餐馆存在包厢、大堂同菜不同价的情况,包厢菜单上的价格高于大厅的菜单。如“手剥河虾仁”,大堂菜单标价98元,而包间菜单标价128元,“红烧肉”大堂标价68元,包间98元。实质上,是餐饮经营者以较高的包厢菜价来折算“包厢费”。体察者还分别对同一档次5家餐馆的6种同名菜进行了价格比对。结果显示,同一菜品不同餐馆价差悬殊,最高达1.69倍。

另外,体察中还发现个别餐馆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存在未明码实价、“低标高结”等涉嫌价格误导、价格欺诈违法现象。

 

菜品计量模糊

 

 

65%以上的酒店、餐馆的菜单只注明菜名,每一份菜的重量究竟是多少、食料如何搭配,全凭店家掌控。菜单上菜名计量单位基本是“一盘”、“一份”、“一例”,饮料均以“一扎”、“一杯”为计价单位,模糊的计量单位已成了餐饮业不成文的“行规”。

几家高档酒店样菜陈列区,都只标明了菜名和价格,而未标明主辅料的具体分量。这类现象在一些火锅店尤为突出,羊肉、牛肉卷,放得满的是一份,薄薄一层也是一份,一些鲜菜则标以“时价”或留白不标价。

 

收取“开瓶费”

 

 

128家餐饮企业中,除10家餐饮企业仍禁止自带酒水外,绝大多数餐饮企业都已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近半数商家在消费者自带酒水时要收取“开瓶费”。收费标准不一,有的按照红酒、白酒等不同酒品类别收取;有的按酒店相同酒水售价的10%收取;有的按顾客消费菜肴价格的10%至15%收取。

而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中,部分餐饮企业规定自带酒水消费者不能享受店内优惠等“额外约定”。

 

“消费门槛”未明示

 

 

一些中低端餐馆、火锅店对塑膜包装的消毒碗筷,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收费及价格情况下,收取使用费。部分餐馆仅以口头告知形式通知消费者各种“消费门槛”,而未明示。如有的告诉消费者可以带酒,但需要在店内点饮料;有的结算时才告诉消费者,包厢设最低消费。

体察发现,大多餐馆的所谓规定都是服务员口头告知,未明示。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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