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远离危险本是人类的本能。因此,顾客未结账就“逃走”并无不妥。在某种意义上,还减少酒店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因为如果火灾真的发生了,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舒锐
6月22日中午,广东东莞万江某五星级酒店厨房杂物着火,尽管员工立即扑灭,但是冒出的烟雾让在餐厅里喝茶、就餐的400多人惊慌出逃,导致多达50多桌餐饮的客人无一人买单。经过该酒店管理人员初步清点,估计损失了两万多元餐费。为此,该酒店昨日在微信上呼吁,请顾客们本着诚信为上的原则,及时返回买单付账(据6月23日《广州日报》报道)。
因为一场事后被证明不足以导致火灾的“小火”,“烧掉了”两万多元餐费,酒店方看似冤枉。然而,顾客又有谁愿意被“火灾”虚惊一场,在没有吃完饭的情况下,仓皇狼狈而逃呢?
顾客来到餐厅消费,酒店不仅有提供安全食品的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酒店并没有履行好这份安全责任,发生了火情,造成顾客陷入恐慌状态。我们不能苛求顾客在当时做出最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因为这很可能需要以其自身生命安全作为代价。
趋利避害、远离危险本是人类的本能。因此,顾客“逃走”并无不妥。在某种意义上,还减少酒店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因为如果火灾真的发生了,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相关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要细化其中法律责任,还须综合当时现场情况以及各方举证状况全面考量。但是从目前报道情况看来,可以明确的是,酒店至少也须为相关损失承担最为主要的责任。
酒店让顾客自觉买单无可厚非,但声称要按照监控器录像逐一核实客人追缴餐费,却有点过分。即使最终找到客人并诉诸法院,结果也不见得对酒店有利,倒不如反求诸己,从自己身上多找原因,慷慨免单,赢得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