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近期查处的六起食品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公众注意类似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销售假冒“旺旺”大礼包案
2014年1月17日,某公司在广西南宁市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旺旺”大礼包作为年终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不料部分员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并发现礼包中有多个品种严重霉变。南宁市工商局西乡塘分局收到投诉后,迅速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进行调查。经核实,涉案问题“旺旺”食品系南宁市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于2014年1月7日从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行购进,数量共2880包,其中1204包销售给某公司作为年终福利。1月29日,工商部门将从该公司员工处追回的1063包“旺旺”大礼包依法送检。同时,联系“旺旺”商标使用权人广州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对涉案“旺旺”食品进行鉴定,确认此批产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食品。
华西路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且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此案移交南宁市西乡塘公安分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行经营者潘某因销售假冒“旺旺”注册商标食品,被处罚人民币0.5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1063包。
案例二
非法销售注水牛肉案
2014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工商局收到销售注水牛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张某自2014年2月26日以来,以2.6万元的价格从贵阳市花溪区桐木岭大牲畜交易市场购进四头黄牛,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进行注水并宰杀,然后将注过水的牛肉运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添集贸市场内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00元(部分牛肉尚未销售)。本案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65万元。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牛肉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对该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所检指标水分含量不符合《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掺杂违法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注水牛肉212斤,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并罚款人民币2.95万元。
案例三
未经检疫进口牛肉案
2013年5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凌家塘市场冷冻区市场冷库大楼进行检查时,发现一批正在出库的牛肉产品外包装上均为外文标识、无中文标签,批号均为“156686”,遂采取封存的强制措施。经查:货主田某某在凌家塘市场冷库大楼存放冷冻牛肉2263件(25千克/件),外包装上均贴有外文标贴,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牛肉产品的进货票据、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经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上述牛肉属于禁止进境物。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违法行为。根据工商执法人员对同类商品市场价的调查,冷冻牛肉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是40元/千克,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26.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达刑事追诉标准,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3年4月16日,浙江省龙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养元智江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对龙泉市个体工商户连某经营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连某销售的“超六核桃”牌饮料,与投诉人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予立案调查。后经查明:连某于2013年1月、2月、4月从河北智尊智圣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授权河北爱人果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六核桃”饮料11914箱,进价每箱40元,批发价每箱45元,在其经营的食品店批发销售,经营额为53.613万元。在龙泉市工商局检查之日,当事人库存“超六核桃”饮料28箱,被依法查封。
2013年7月1日,龙泉市工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连某销售“超六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查封的“超六核桃”饮料28箱,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品鉴”、“泸州”注册商标侵权案
2013年2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品鉴”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泸州丈人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龙马潭区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品鉴”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鉴”酒173件、“品鉴”酒空酒瓶4件,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涉嫌销售侵犯“泸州”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丈人泉”牌泸州小原浆酒。经龙马潭区工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1年9月与泸州源窖天香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许可泸州源窖天香酒业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丈人泉”商标,为当事人生产包装“丈人泉”牌系列酒。2012年9月,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在未经“品鉴”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龙马潭区的仓库内生产“品鉴”酒。另查明,从2012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经“泸州”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订购使用突出“泸州”二字的“丈人泉”泸州小原浆包材,并将该包材提供给泸州源窖天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累计非法经营额52.07万元。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龙马潭区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品鉴”酒173件、空酒瓶4件,没收“丈人泉”牌泸州小原浆酒944件、罚款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竹叶青”、“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网络侵权案
2012年12月5日,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局接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投诉书》,反映淘宝网上有一取名为“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的网店销售假冒该公司“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产品。经查,2012年5月23日,当事人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在淘宝网获准了店铺名为“峨眉山竹本堂茶品店”的淘宝网店铺。当事人在淘宝网页面不仅设置了“竹叶青”和“碧潭飘雪”两大类茶叶商品类别,而且在商品介绍中大量使用“2012年峨眉山竹叶青茶叶”、“2012兰雪新茶四川峨眉山竹叶青飘雪茉莉花茶”等文字说明。此外,当事人委托成都市某复印部制作了“源自峨眉山、竹叶青、竹本堂”的标识在销售的茶叶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使用。当事人同时还从成都市市场上购买了含“碧潭飘雪”字样的铝箔小袋500个。至2013年1月29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加工、销售的茶叶产品外包装上已使用白底绿字椭圆形粘贴型标识206张,使用“碧潭飘雪”铝箔包装袋132个。当事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竹叶青”及“碧潭飘雪”类茶叶产品共计3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峨眉山市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标识1123张、铝箔包装袋368个、加贴“竹叶青”字样标识的袋装茶叶2袋、加贴“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字样标识的听装茶叶3听,罚款1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