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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食客在饭店门口摔伤索赔遭拒
江苏消费网 (2014-06-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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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恒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李女士去饭店消费,刚走到门口,就因饭店门口地面坑坑洼洼摔伤,额头伤口很深,缝了17针。李女士担心会留下疤痕,要求饭店赔偿治疗费用,但饭店以李女士在饭店门口摔伤,还没有消费为由,拒绝赔偿。

不幸在饭店门口摔伤了额头

  李女士说,3月29日中午,她和朋友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街道一饭店吃饭,还没进店消费,在店门口就被坑洼的地面绊倒,额头正好磕在店门口台阶上,血流如注。送医院后缝了17针。虽然饭店方面将她送去医院,但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双方存在异议。未曾消费却在店门口摔伤,这个责任商家应该承担吗?
近日,记者来到李女士家,李女士的额头上伤疤清晰可见。而她手机中保存的受伤照片显示:当时伤口长约10厘米,流血不止,伤口又宽又深。
记者随后到事发饭店门口看到,水泥地面上确实有一些坑洼。饭店工作人员称,这一带大型车辆多,坑洼是被大型车辆频繁碾轧后形成的。

拒赔未消费 饭店不承担责任

李女士说,刚刚摔伤时,饭店的做法挺让她感动。李女士告诉记者,摔伤后,饭店的服务员拿来餐巾纸和毛巾帮她止血,并将她送去了医院包扎治疗。
在医院,李女士的伤口缝了17针。“治疗花了2400多元钱,这倒也罢了,我最担心的是,医生说这个伤口可能会留疤。”李女士很在意自己的容貌,“如果留疤的话,我必须要做疤痕消除手术,那这个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李女士认为,虽然自己还没有消费,但饭店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该饭店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李女士确实是在饭店门口摔伤,但是她还没有进入饭店消费,与饭店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另外,饭店门前的地面也不归饭店管理,坑洼不平应该由大连市政部门负责维修。

说法
饭店有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大连3·15律师团成员、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王本海律师,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餐馆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应尽的该项法定义务不以消费者是否实际消费为条件。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饭店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李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首先判断饭店是否对消费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饭店门口的地面属于饭店的经营或管理范围,地面凹凸不平且又未设置安全警示,饭店就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李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饭店门口的地面不属于饭店的经营、管理范围,或饭店已设置了安全警示、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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