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杯费”仍是变相拒绝自带酒水。不论是开瓶费还是“洗杯费”,乃至于“器皿费”,无非都是想给消费者设置自带酒水的门槛,让其主动消费店内酒水。
■何勇海
“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日前,成都市民罗先生晒出成都一餐馆内的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如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据调查,如果消费者自带了酒水和酒杯,就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自带酒水却没自带酒杯,餐馆就要按桌收取人工洗杯费,一种酒25元,酒水每增加一种,还要再加5元。(据3月24日《天府早报》报道)
到餐馆吃饭能否自带酒水,一直是消费者和商家激烈争论的话题,持续了多年。随着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就新《消法》中的相关条文明确称,餐饮行业中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正当消费者满心欢喜地以为,可以在新法律精神的庇护下,自带着酒水去餐馆大快朵颐时,商家却又告知“请自带酒杯”,否则就要收取“洗杯费”,马上又有一种气不顺的感觉。
开瓶费刚禁,又出现“洗杯费”,这恐怕是对新《消法》的软抵制。3月19日,新《消法》刚刚实施,四川省首例因收取“开瓶费”而引起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当庭判决餐厅退还消费者“开瓶费”、“包间费”共80元。这起官司的胜利显然属于全体消费者。就在此案尚未降温时,商家推出“洗杯费”,用意再明显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禁收开瓶费,“洗杯费”总没有禁吧?
“洗杯费”仍是变相拒绝自带酒水。不论是开瓶费还是“洗杯费”,乃至于其他什么“器皿费”,无非都是想给消费者设置自带酒水的门槛,让其主动消费店内酒水。因为在商家看来,自带酒水的人多了,会影响餐馆利润。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又置于了何地?如今,开瓶费禁了,“洗杯费”名目又来,这种变相收费,实是一种应该打击的霸王条款。
事实上,消费者进店就餐,不管人家是否自带酒水,商家必须履行服务义务,比如倒水、提供酒杯等,这个义务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为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虽没有消费商家的酒水,但消费了商家的饭菜。如果因消费者自带酒水商家就可以收取开瓶费或“洗杯费”,消费者没带碗筷和桌椅板凳,是否也要收费用?商家的酒水定价过高,消费者屡有挨“宰”之感,只得自带酒水,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新瓶装旧酒”的“洗杯费”,再次暴露出商家难以摆脱霸王思维,难以忘记捞取不当得利,这是相当危险的。如今的市场是开放的市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是自由的,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惩罚商家的不良做法。商家还是要从提高服务水平抓起,不要为蝇头小利伤了消费者的心。否则,最终结果只会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