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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快报

学生餐招标结果引质疑 有企业被指不符合参与竞标条件
江苏消费网 (2014-02-21)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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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已开学,对于北京众多中小学生来说,这学期的学生餐比较特殊,因为这是北京学生餐招标工作由“市管”下放到“区县管”的第一年。可是,“权力下放”刚刚开始,就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有餐饮企业对海淀区教委不久前公布的学生餐供餐企业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因为有的中标企业此前曾经为了维系与某些学校的营养午餐购销关系而行贿,并被工商部门处罚。他们认为,这样的企业并不符合招标条件。

 

  1

 

  新闻事件

 

  学生餐招标结果遭质疑

 

  去年12月,海淀区方面以政府采购的形式为该区88所学校招标中小学学生餐服务企业。

 

  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官网上查询到,去年1213日,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海淀区教委的委托,发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资质入围’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公告称,要招标为海淀区中小学提供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20家,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了两点限定,其中第一点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

 

  随后,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官网于今年19日、130日分两批公布了20家中标企业名单,第一批9家,第二批11家。

 

  中标结果出来后,一些中标企业就引起了其他企业的质疑。有企业反映,有些中标企业连“硬条件”都不够,甚至有的中标企业以前曾经为了维系与某些学校的营养午餐购销关系而行贿,并被工商部门处罚。质疑者认为,这样的企业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关于“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也未达到《北京市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选择暂行办法》规定的“具有良好从业信誉”的要求。这样连“硬条件”都不够的企业,有资格参与此次招标吗?

 

  2

 

  记者调查

 

  仨中标企业曾涉行贿被罚

 

  企业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通过北京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第一批中标的企业中的确有两家有过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第二批中也有一家。

 

  在这些企业的被罚原因中,都有为维系与各中小学校的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而行贿,其中处罚金额最高的近46万元,最低的也达到10万余元。

 

  北京圣禾餐饮有限公司

 

  一年多前被罚逾10

 

  来自北京工商局官网的信息显示,2012517日,丰台工商分局曾对北京圣禾餐饮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示。

 

  经工商部门查证,20111月至2011710日,该企业为了维系与北京市丰台区第六小学和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小学的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按照每份0.2元的比例,以现金方式返款给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小学和北京市丰台区第六小学。工商部门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罚没106936.9元的处罚。

 

  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内四次受到处罚

 

  201167日,丰台工商分局对北京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示。

 

  经工商部门查证,20101月至6月,该企业为了维系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分32次以现金方式向丰台区太平桥第二小学、丰台第一中学、西城区中古友谊小学等16家中小学校给付费用共计99575元。工商部门最终对其罚款20万元。工商信息还显示,该公司因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搬迁住所从事加工快餐的活动,于2012319日被朝阳工商分局罚款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盛泉公司旗下还有一家与其同一法人的第一分公司,也于2011年两次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第一次是2011616日,丰台工商分局公示称,20101月至6月,该分公司为了维系与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分36次以现金方式向海淀区北洼路小学、四王府小学、肖家河小学等15所中小学校给付费用99567.7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第二次是2011725日,海淀工商分局公示称,该分公司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营业场所由注册地迁至其他地方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被罚1万元。

 

  康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曾被罚款近46万元

 

  2011119日,丰台工商分局公示称,20101月至12月,该企业为了维系学生营养午餐购销关系,以看班费的名义,分27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小学、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小学、北京市西城区宣师二附小学支付现金共计50679元。

 

  工商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共罚没该企业459807.91元。

 

  3

 

  各方说法

 

  采购中心

 

  监察部门已经介入

 

  中标企业曾因行贿被处罚,这样的企业是否符合招标方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注:即“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件?

 

  记者昨天就企业提出的上述质疑询问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此次招标中,确实有3家中标企业过去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丰台工商分局也已经给采购中心发文了,“监察局已经给我们开会了。”不过对方称,具体事宜还要向相关负责人询问。

 

  记者随后向该工作人员要来了的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接听电话的男士却表示:如果外界对此次招标有质疑,可以走质疑的程序,或者向区教委方面反映,“现在招标结果已经出来了,后期执行归海淀区教委管,这个得向教委反映。”他还向记者表示:“据我们了解,这(中标企业行贿被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律师说法

 

  行贿被罚属重大违法

 

  工商部门对这些中标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算不算重大违法记录?

 

  对于何为“重大违法记录”,目前的法律法规似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2010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条例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

 

  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贵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企业被行政部门裁定为商业贿赂,并被处以几十万元的罚款,这应当属于“重大违法”。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清洪也表示,一般来说,企业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过行政处罚,就属于有过重大违法行为,何况是不正当竞争甚至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起始时间点如何计算,李长贵表示,应当以处罚单公示的时间点开始计算。某政府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做出了相同的表态。以此来看,上述3家企业被开罚单的时间都在三年以内。

 

  中标企业

 

  闻听提问张口就骂

 

  昨天,记者从一份中小学生营养餐定点企业评审准入结果名单中找到了一些学生餐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名录和联系方式,其中显示北京金盛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春英,记者拨通了附带的联系电话。

 

  记者:请问您是陈总吗?对方:哦,说吧。

 

  记者:我是京华时报的记者,我们接到投诉,说海淀……(此时电话突然断掉)

 

  当记者再次拨通电话后,对方张口就骂:报社记者找我干吗!什么记者,你给我滚!傻×……

 

  北京圣禾餐饮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自己需要先了解一下情况,然后再和记者联系。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接到对方回复。

 

  北京康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要向领导汇报,让记者稍后再打电话。不过记者此后反复拨打该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记者从该公司官网查找到公司总经理马宝贵的手机号码,但打过去也无人接听。

 

  □记者手记

 

  招标方应尽快正面回应质疑

 

  记者了解到,海淀方面此次为88所中小学招标的学生餐,每天就多达约6万份。也就是说,这些学生餐事关约6万个孩子的健康和营养。学生餐供应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相关企业要用良心去照顾好每个正在成长发育的孩子。

 

  为了拿到学生餐的供应资格,有的企业不惜行贿,触犯法律。这样不讲诚信的企业供应的学生餐,让人怎能放心?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它们行贿用的钱都是从学生餐销售额中提取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它们只能通过降低孩子的营养餐成本来找回自己的利润。让人无语的是,这样的企业,却又再次出现在学生餐中标名单中。

 

  北京市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深知学生餐工作的重要性,在将招标权力下放的同时不忘交代: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选择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供餐单位的招标和管理工作。可是,拿到了招标权力的区县招标方,是否按照要求把工作做到位了呢?别的不说,招标方只需对公开信息稍作查询,就能够很容易地发现一些企业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中标结果公布后,一些企业在提出质疑的同时,也要求招标方给出回应,但目前还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学生餐工作影响面巨大,对于外界提出的疑问,相关部门有责任给出解释。经得起质疑的学生餐招标,才能真正让中标企业安心,让家长放心。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京华时报记者郑义潘顺)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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