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健康 » 行业聚焦 >> 正文

行业聚焦

网络交易保健食品投诉不断增多
江苏消费网 (2011-06-30) 来源:信息时报
阅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熊佳焰 通讯员 叶华新 郑少琼 孟伟)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网络保健类食品的交易纠纷43宗,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总数的23.4%,投诉日增。据悉,网络食品由原来的“网络专柜”、“网络店铺”升级为“网络超市”、“网络商城”,给消费者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给工商监管带来更大难度。

    记者获悉,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广州市工商局受理涉及网络保健类食品交易纠纷202宗,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总数的19.5%。而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网络保健类食品的交易纠纷43宗,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总数的23.4%。数据显示,目前,保健类食品交易纠纷已经占到全部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五分之一强,并且还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今年一季度,广州工商共筛查食品销售网站483个,其中保健品销售网站378个,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个网站进行了立案查处。

网络监管四大困境

    1.网络监管规范滞后。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对“秒杀”、“刷客”、“团购”、“竞价排名”等网络经营中的行为缺少明确的规范,对有关行为主体的责任缺乏认定。

    2.违法查处手段不足。一方面缺少行政强制手段,比如:难以对在境外接入的食品经营违法网站进行暂时屏蔽或者停止其网站接入服务、难以对主机托管或空间租用的服务器及设备实施暂时扣留措施等。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不够。比如,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关网络经营的连带责任,但只能在限期改正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大,震慑力不足。

    3.电子证据难以提取。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可以任意修改、难以保存的特点,在技术力量不强的情况下,难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经营主体定位困难。互联网进入门槛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实名机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使用虚拟的名称和地址,而且在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时,经常变换电话号码、网络账号等联系方式,也没有提供任何发票和单据,给执法人员查找经营主体身份带来很大困难。

作者:熊佳焰 叶华新 郑少琼 孟伟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